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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自2007年3月发展至今,在活跃农村金融市场、增加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投放中作出了很大贡献。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村镇银行的鼎力支持,为确保村镇银行的稳健发展,需要对村镇银行进行法律规制,发挥法律具有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作用。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村镇银行兼具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双重特征,目前村镇银行发展迅速,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村镇银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前村镇银行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立法层次低、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制度不完整、信用制度、担保制度不健全等。完善村镇银行法律规制,首先要完善立法制度,在明确“服务三农”这一立法目标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制建设,具体确定村镇银行经营目标,村镇银行监管理念、监管目标,建立监管实施制度等,针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特殊性,要大力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和担保制度建设。完善我国村镇银行的监管制度体系,针对银监会在具体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评级制度尚未建立、监管经验缺乏等问题提出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监管为辅的监管制度方案、监管评级制度实施方案、主监管员制度、委托监管方案等,并通过学习美国社区银行、孟加拉乡村银行的经验做法为我国村镇银行的规范发展提供法律建议。在法律规制中要充分重视中国人民银行的作用,发挥中国人民银行在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支农再贷款等方面对村镇银行管理的信息优势,通过以上三个方面规范村镇银行合规稳健的开展业务。村镇银行在开展三农金融服务中需要财政、税务部门的积极支持,村镇银行要积极响应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在相关方面的照顾性制度安排,积极为自身发展谋福利。完善村镇银行的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合理设置股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挥股东的工作积极性,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做好风险管理,化解经营风险。明确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明确披露的内容、方式和责任承担主体。建立农村金融行业协会制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完善制定我国村镇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为村镇银行的广大存款客户吃下定心丸,及时发现并通过购买存款保险的方式降低村镇银行的经营风险,减少因经营不善导致的对存款人利益的负面影响,依法维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发挥金融公证制度在村镇银行法律规制中的作用。村镇银行的健康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为其提供保障,这是村镇银行在新一轮农村改革中发挥主力军作用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