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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作为独立于政府、一般市场主体的第三域组织,在社会中扮演着政府与市场之间桥梁与纽带的角色,在现代市场经济管理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它依据《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实行相对的自治管理。行业协会自成立之日起就承担着多种职能,其中,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是其重要职能。然而,作为本行业全体企业的代表,行业协会在实现协会成员的集体利益的过程中,各种行规行约难免发生对行业外部的影响,特别是行业协会组织行业企业在生产、销售、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联合行动,往往导致限制竞争行为的发生,因此,应当将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置于《反垄断法》及其他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法规的调整之下,以使行业协会得以健康发展。鉴于引发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因素极为复杂,既有社会管理体制方面的因素,也有行业协会自身的因素,特别是市场竞争程度尚不够充分的现实情况,使得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具有很大的生存空间,并对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一定的妨碍。所以应当从加强规制完善管理的角度进行研究,加强政府和社会对行业协会的监督,完善相应的诉讼机制,做到全面有效的规制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以促进市场的自由竞争。文章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通过案例介绍、分析,提出问题。第二部分为对行业协会的概括分析。通过对行业协会的职能以及形成发展和管理介绍,深化对行业协会的认识。第三部分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类型和法律规制现状。通过对联合限制竞争、滥用信息交换、标准化、认证权等方面的分析进一步了解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通过现行立法、执法方面的解读,进一步了解我国关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面的现状。第四部分为国外行业协会管理经验的借鉴。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国家行业协会管理特色的分析,进一步了解我国的行业协会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为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基本原则。通过对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契约自由相对性原则的引入,进一步了解法律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深层次依据。第六部分为加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思考。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后续监督等方面的思考,以期完善行业协会运行的全面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