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电视购物以电视为传导平台,通过电视购物主持人的言语引导、产品功能特性的现场演示以及模特的特定场景产品展示,可以把电视购物产品的优势面放大,从而使消费者产生冲动性购买欲望。电视购物是电视媒体与商业零售的一次革命性的新兴结合,是有利于电视媒体、商业企业、商品制造商、消费者的一种多盈的经营模式。然而,随着电视购物产业的迅猛发展,电视购物的制度建设以及与周边行业的配套建设却没有同步发展,电视购物中缺乏法律规范、经营主体混乱,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事情时有发生,已严重威胁到电视购物的生存发展。在电视购物经营主体(广告主)、电视台(广告发布者)、生产商、物流公司、消费者的利益链条中问题频出,不仅严重败坏电视购物的声誉、扰乱电视购物市场秩序,而且损坏消费者的利益,使得电视购物陷入恶性循环之中。本文通过选取电视购物经营锅王胡师傅、性工作者、曾令银案等典型案例,简要介绍了电视购物不同于传统电视广告的优势和在我国发展的特点以及现有的发展模式,分析指出电视购物经营中存在的价格高、质量差、售后服务没有保障;电视购物广告严重不实,欺诈现象严重;电视购物泄露消费者身份信息,整个行业存在信任危机;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不足等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法律体制机制,指明电视购物双方信息不对称、经营主体各方监管不到位、消费者维权不力是问题的原因。本文通过对国外电视购物行业发展的探讨以及对电视购物市场发达地区法律建设实践的分析,提出从规范电视购物的横向关系和电视购物产业纵向联接两个方面,即从国家立法、社会协调、消费者自我保护、经营者自律和从产品生产商、电视购物的经营者、电视台、物流、消费者两个角度着手,综合利用比较分析、逻辑分析的方法,提出在电视购物法律建设方面引入无条件撤消权,加强电视购物立法,通过完善行业准入制度、行业保证金、行业黑名单退出机制等策略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电视购物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