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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传统私人信托发展而来的商事信托因其多样化的功能而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应用。商事信托的出现满足了大众投资和融资中介需要,从一开始就呈现出自益信托、营业信托的特点。受托人多为专业金融机构,提供理财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报酬。委托人同时又是受益人,为了自身利益而将特定资产转移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商事信托集众人之资,发挥规模效应,受益人也往往以复数的形式出现。受益人数量上的增加,不仅使得受托人在传统信托中与受益人“一对一”的关系变成了现今的“一对多”的关系,也使得多数受益人彼此之间产生约束。以上种种关系最终都会以受益人的利益为最终归宿,也就产生了商事信托中多数受益人利益如何才能得到保护的问题。纵观世界各国在商事信托领域的发展,大都在坚持本国信托基本法的框架之上,不断完善与发展信托业法以及针对具体商事信托类型的专门立法。具体而言,英美等国的信托基本法均以规范受托人行为为核心建立全面的受托人义务规范体系,辅之以受益人权利救济体系,并在具体的商事信托专门法中对受托人义务和受益人权利进行深化(抑或是限制),同时强调对商事信托的内外部监管。而日本则是在借鉴英美等国经验和总结自身商事信托的发展的基础上,制定了一部民商合一的信托基本法。并在其中引入了多数受益人的安排,对多数受益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同时也对受托人义务进行完善。再加上原有的商事信托特别法的规定,也形成了对多数受益人利益保护的较为全面的规定。我国一直以来的信托发展主要都集中在商事领域。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建立起全面的规范商事信托的信托基本法和特别法,对于信托受益人的保护不容乐观。本文尝试通过对商事信托和多数受益人的分析,并借鉴域外成功经验,对我国商事信托中多数受益人利益保护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其中正文部分包括“商事信托中多数受益人利益保护概述”、“域外商事信托中多数受益人利益保护分析”和“我国商事信托中多数受益人利益保护的立法与完善”三章,主要内容概要如下:第一章为“商事信托中是多数受益人利益保护概述”。本章主要针对商事信托和多数受益人两方面(其中多数受益人部分又细分为两部分)。首先从商事信托的界定出发,通过对英美法系中传统私人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区分、大陆法系中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区分,并结合我国《信托法》中的信托分类,对目前信托在商事领域经常出现的“商事信托”、“商业信托”、“营业信托”等概念进行厘清,也在此基础上抽象出界定商事信托的三大本质标准,并对商事信托的特征作简要阐述。其次则是对多数受益人的分析,包括概念、分类和权利行使,重点研究多数受益人权利行使及利益的问题,为第二章和第三章重点阐述多数受益人利益保护作简单铺垫。第二章为“域外商事信托中多数受益人利益保护分析”。本章通过比较法研究,重点介绍两大法系中商事信托发展最具代表性的国家——英国、美国和日本中信托基本立法对多数受益人利益保护的一般规定,以及针对目前发展相对成熟的具体商事信托类型的专门立法对多数受益人利益保护的特别规定,以期找到一些共性或者某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也为我国商事信托中多数受益人利益保护提供借鉴。第三章为“我国商事信托中多数受益人利益保护的立法与完善”。本章回归我国具体实际,从我国当前的商事信托立法现状和现有的对商事信托中多数受益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出发,指出存在的不足之处。随后在此基础上,沿袭第二章中的思路,从信托基本法的一般规定和商事信托专门法的特别规定两方面对我国目前的多数受益人利益保护进行完善。最后是本文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