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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立法规定、监管实践和司法实践为切入角度,完成私募基金产品所含保底条款效力的系统性研究。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界定了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廓清一些基本概念:在第一章的前半部分探讨私募基金的内涵和基本特征,简要介绍私募基金的分类;第一章的后半部分则详细列举并说明保底条款的学理分类,主要为填补损失条款、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保证固定收益条款、保证最低回报条款(1),同时还总结了保底条款效力判断的几种主要学说,并对各学说的合理性作出评析。第二章则从立法和监管实践的角度对私募基金行业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现状进行探讨。首先依照法律文件效力层级的逻辑梳理现行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中对于保底条款效力认定的相关规定;又寻找实践中与监管部门纸面意见相悖、通过监管层审核备案发行的且在实质上具有保本保收益的私募基金产品,指出监管部门纸面规定与实践操作不一致的混乱局面;随后指出,因《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的出台,在去刚兑的大背景下,这种冲突和混乱将被逐步缩小;最后,通过现阶段监管层操作可以看出,监管对于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持较为灵活的态度,会考虑到保底条款的结构从而作出不同认定。第三章则从司法实践视角对私募基金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进行探讨。首先以保底条款的学理分类为标准对私募基金相关涉诉纠纷进行检索,在每一类保底条款的分类下总结出相关案件信息和裁判思路,指出私募基金保底条款效力司法认定在实践中的差异化现状;在完成相关案例梳理后,就司法裁判思路进行评析,总结出司法认定私募基金保底条款效力的一些规律:包括审慎认定无效、保底条款结构不影响司法效力认定——故而司法对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是基于保底条款作为一个整体概念,一种定性思考,且在这一点上司法与灵活的监管部门是相异的;最后,考虑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的出台,其中涉及到私募基金产品保底条款效力的规定将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同时司法监管化趋势愈演愈烈,私募基金保底条款司法认定差异将逐渐缩小。第四章在结合前文分析结论基础之上,特别是考虑到新规定的出台将对保底条款的效力和存续产生重大影响,保底条款本身对于投资者而言又属于重要的权益保护方式,扮演了受托人行为约束的角色。因此在文末,笔者说明应当从落实信义义务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角度来应对保底条款效力认定趋紧的大背景,防止投资者原有权益保护渠道失效、受托人约束手段失灵从而导致投资者权益保护在新规定出台背景下落空的局面产生,并从具体而微的角度提出了私募基金市场制度建设的建议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