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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机动车成为人们主要的交通方式,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断涌现法院,对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一再成为热点问题。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我国引入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正式颁布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两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正式确立。此制度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断出现新问题,各地法院判决不一。本文立足于实践,针对司法实践中争论较大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做一研究,文章主要从成立、生效、效力变动和合同内容的效力四大方面进行分析。第一部分研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成立,从一般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和历史沿革分析总结进而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和要件进行立法完善建议。笔者得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成立“二要件说”,支付保费和签发保单行为为合同成立后的履行行为,笔者提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强制承诺强制成立的观点。第二部分研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和要件问题。论文从一般保险合同的生效类型和比较法上研究,得出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应“成立即生效”,不得附条件和附期限。论文针对司法实践过程中争议较大的“次日零时生效”和重复投保的效力问题提出看法。第三部分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效力变动研究,主要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变更效力问题,合同解除权的情形、行使条件和溯及力问题及交合同终止的事由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立法完善建议。第四部分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内容效力问题,具体从赔偿对象的内涵和外延,赔偿责任的的项目及限额合理性,无责赔付规定的效力,除外责任的效力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约定的效力这五个方面进行一一剖析,指出交强险合同规定的不合理性,效力上的局限性,应在立法上统一规定并完善。最后,笔者做出总结。本文紧扣司法实践,运用法条对比、比较法研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方法探讨强制保险合同的效力的相关问题,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推动法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