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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请求权是基于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之虞而产生的一种救济权利。知识产权与物权同为绝对权的属性,决定了它们在绝对权请求权的制度配置上应该具有一致性。知识产权请求权是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绝对性和专有性的必然效力的反应。确立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意义在于,其与债权请求权一并构成了知识产权私法保护的制度基础。虽然知识产权请求权已经引起有关学者的关注和研究,但总体而言,对知识产权请求权的研究才刚起步,认识还不够深入、具体和统一。由于在绝对权请求权研究方面的相对滞后,加之民事责任体系的混乱所导致的侵权法的不周延,我国知识产权法上并没有确立知识产权请求权制度。本论文对知识产权请求权所涉及的基本范畴进行了探讨,力图为我国知识产权请求权制度的构建提供理论参考。本论文分四部分对知识产权请求权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参照请求权的发展历史及私权的保护体系来系统阐述知识产权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并进行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比较立法分析,总结各国家、国际组织的立法实践和经验,通过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比较来阐明确立知识产权请求权的现实基础,对建立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原因进行客观分析。第二部分,通过对知识产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的比较分析,得出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概念和性质,界定了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具体行使,包括行使的主体、对象、条件和后果等内容,并深入阐述了知识产权请求权在司法实务中的体现,对深入理解、研究知识产权请求权并促进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司法应用具有重要意义。第四部分,分析我国构建知识产权请求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并通过对我国民法及知识产权单行法的相关规定的论述,得出我国并未确立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请求权制度的结论。同时,对我国知识产权请求权制度的构建进行框架设计,提出构建的指导原则和一系列立法建议,明确我国法律上应当确立停止侵害、妨害预防、废弃拆除和信息获取等知识产权请求权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