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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外层空间开发和利用的深入,空间碎片数量的不断增加。空间碎片争端解决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实务人员和研究者的重视。由于此类争端无论在性质上还是在类型上都具有区别于一般的国际争端和其他外空争端的特殊性,所以针对空间碎片争端建立一个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很有必要。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在分析现存的相关的法律文献以及实践中一般的和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空间碎片争端中的缺陷的基础上,从实体法律,机构和程序三个方面完善空间碎片争端解决机制。在所有相关法律中,有“空间宪章”之称的《外空条约》虽然可以作为原则援引,但是规定过于粗略;同样有“宪章”性质的《月球协定》规定了解决空间争端的一些细节性问题,但是在生效后只得到了部分国家的认可,没有起到实际作用;《登记公约》和《责任公约》在空间碎片争端解决过程中,前者可以起到辅助作用,而后者则较为详尽的规定了用“赔偿委员会”的方式解决空间争端。只可惜《登记公约》虽然规定了空间物体登记的义务却很容易被规避,《责任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方法又有较大的妥协性。从实践方面看,采用政治方法解决空间碎片争端权力导向明显,有利于大国的利益。作为常设仲裁机构的国际常设仲裁院虽然可以接受空间碎片争端但是没有专门处理该类争端的职能部门,近年来仲裁院倾向于处理商业案件的现实也加深了人们对于该院能否称职的处理空间碎片争端的怀疑;在专业处理外空争端的仲裁机构中,临时仲裁的方式仅具有学理建议的价值,从没被采用过,常设仲裁机构航空与空间仲裁庭建立十几年来没有处理过任何案件,其实际效力值得商榷;而对于国际司法机构国际法院,由于政治因素的影响,很多国家尤其是大国对于其管辖权并不完全承认。管辖权的限制使国际法院处理空间碎片争端的可能性也受到限制。在完善空间碎片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方面,应当尊重国际社会发展的现实,采用改革的方式对《责任公约》进行简单修改,并以“议定书”的形式加以补充;在机构和程序方面,应全面吸取仲裁机构和司法机构的教训,可以借鉴国际社会实践比较成功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方式,同时还要吸收学者的研究成果,这样才可能在实际的空间碎片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过程中起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