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电动车作为重要的民生交通工具,用于居民日常代步和休闲娱乐。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电动车因其低碳、经济、节能和便捷的特点而深受欢迎。但我国对电动车管理存在诸多的问题。在“醉驾入刑”的严惩下,酒驾机动车违法明显减少。然而,醉驾电动车的情况却时有发生,因醉驾电动车造成的肇事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人醉驾电动车多发主要是因为相关处罚太轻,只有利用刑法的威慑力,才能更好的解决醉驾电动车带来的各种问题。非机动车以及机动车醉驾已经成为主要的交通类案件,对非机动车以及机动车醉驾的整治已经是势在必行。目前,全国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非机动车有细致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现行的法规所设定的处罚幅度和种类已落后于现实。在没有外加约束力的前提下,靠自觉不能缓解非机动车违章严重的情况。没有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指导,地方在实际执法时困难重重。尽快规制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车的管理盲区才是问题的关键,在立法、执法的严格下,才能减少非机动车违章的情况。立法将电动车的违法纳入刑法管理范畴,是从根本上解决电动车频繁违章违法的方法。刑法修正案八以及修正案九,两次修正案表明了我国立法的一个趋势,那就是对严重危害公众安全的道路交通安全类犯罪,我国采取的是严厉惩罚的态度。电动车醉驾也是当前一个交通道路安全方面的大隐患、大问题,将电动车醉驾纳入危险驾驶罪,与我国立法态度和立法大趋势没有冲突,也是相符的。笔者认为,电动车醉驾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新型问题,且电动车醉驾情形一直呈增长趋势。将电动车醉驾入刑,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围,这是解决电动车醉驾难查处、查处后难处理的有效方法。只有这样规定,危险驾驶罪对道路交通安全范围内的犯罪行为的涵盖才能更加全面,才能在更大范围内保护社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危险驾驶罪的打击力度越强、规制范围更加宽泛,才能强化其威慑力,才能弥补交通犯罪立法方面的不足和缺陷,最终促进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