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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体现刑罚人道性的一种变更刑罚执行方式的制度,维护了罪犯的基本人格尊严,贯彻落实了惩罚和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维护了我国刑事司法的权威性。但近几年,暂予监外执行中“权钱交易”、“以钱赎刑”等违法犯罪行为日趋猖獗。在此背景下,刑诉法明确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资格,确定了监外执行人员的收监标准以及刑期计算,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实行同步监督。但该制度立法设计相对笼统粗疏,暂予监外执行司法实务中仍有很多不足亟需反思。以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权为研究视角,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定性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考察立法、司法现状,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其诱因,最后提出解决对策。本论文有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相关制度概述,主要包括相关概念、基本特征、现实基础、理论依据等;第二部分对我国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现状和缺陷进行分析研究;第三部分是对典型国家相关制度进行考察研究,总结并借鉴其制度优势;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议,构建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配套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根本是程序控制和保障体系以及全程动态监督机制:改进当前的监外执行审批程序为审论辩的审议程序;参考域外相关制度设计,法院、监所、公安局、社区矫正机构和检察院作为参与机关,授予其相应的参与庭审、出席会议的权力,确保法院在各方参与机关充分审辩论后利用有效材料居中裁判;改革现行的同步监督工作机制,制度设计实现规范化、程序化;改进各环节、各主体,赋予检察院相应的调查取证的权力,授予犯罪人享有申诉、控告、举报的权利;检察院要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保障相关权益人的正当权利,公正客观地提出监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