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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是人类生活之必需品,盐税又是国家的重要财税来源,因此历代政权都特别重视通过制定盐法来对盐业进行管理,是故中国盐业法制比较发达。清末民国时期,盐业法制开始逐渐从传统向现代化转型,盐业法制出现现代化的趋势。由于清末及北洋政府时期政局动荡,中央政府根本无力推进盐业法制走向现代化。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解决财政危机,国民政府对盐业法制进行了现代化的改革。虽然这些改革措施主要出于财政目的,但一定程度上却也推动了我国盐业法制现代化的进程,甚至一定程度上对目前我国的盐业法制改革也不失启示意义。那么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盐业法制改革面临怎样的背景?盐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税收与缉私等方面存在哪些弊端?这些弊端是如何形成的?针对这些弊端南京国民政府是如何通过法律措施予以改革的?改革中取得了哪些成果,又有哪些不足,其原因如何?南京国民政府盐业法制改革所追求的财政增收目标与法制现代化的目标,能否妥善协调?1931年《盐法》是否虽无实施之名,却有实施之实?目前我国盐业法制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实施,南京国民政府的盐业法制改革对目前我国盐业体制改革有何启示?这些问题都是本文需要解决的。本文由导文、正文、结语、参考文献四部分组成,具体分为如下章节:第一章为南京国民政府前十年盐业法制改革的背景。由于中国盐业法制历史悠久,故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盐业法制也不免残留了很多传统盐业法制的特色。因此笔者在介绍南京国民政府该时期的盐业法制改革的背景前,先对我国古代盐业法制进行了简要的梳理。又由于南京国民政府该时期的盐业法制多是北洋政府时期盐业法制的延续,因此笔者对北洋时期的盐业法制也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在以上背景铺垫的基础上,笔者才紧接着具体分析了南京国民政府该时期盐业法制改革的背景。介绍完南京国民政府盐业法制改革的背景后,笔者接着分析了该时期盐业法制改革的哲学基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笔者以为南京国民政府该时期进行盐业法制改革深受黑格尔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理论的影响。因为该理论能够为南京国民政府任意增加盐税税额以解决财政危机提供理论依据。在查阅分析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笔者发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其财政极其困难,故该次盐业法制改革的首要目标被定位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但为了掩人耳目以及出于为其改革提供合法性依据考虑,南京国民政府仍标榜以三民主义作为该次盐业法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为了堂而皇之的实现财政增收的目的,南京国民政府推出了经过其改造的“社会本位原则”作为该次盐业法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所谓通过盐业法制改革来实现盐业法制现代化的目标更只不过是该次盐业法制改革的“副产品”罢了。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南京国民政府前十年盐业法制改革的内容。该章共分四节,具体分析了该时期盐业生产、运销、税收、缉私领域存在的弊端,以及国民政府是如何针对这些弊端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改革的。本章在分析南京国民政府盐业法制改革的内容时,主要论证了以下观点:第一,实现盐业法制现代化与增加财政收入的矛盾贯穿该次盐业法制改革的始终;第二,1931年《盐法》公布后,国民政府基于众多原因的考虑而未使其生效实施,可谓1931年《盐法》并无实施之名,但通过研究,笔者发现该盐法的精神和某些具体规定在该次盐业法制改革中又被国民政府巧妙地落实了,可谓1931年《盐法》虽无实施之名,却有实施之实。第三章主要对该时期盐业法制改革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1931年《盐法》——进行了专章分析,以突出其重要地位。该章首先介绍了1931年《盐法》制定的过程,接着对该法的结构、内容、特质进行了介绍,继而分析了该部盐法未能生效的原因、不足及影响,最后介绍了该盐法的地位。在分析1931年《盐法》的不足时,笔者以为该盐法未规定保障措施及未能采取反垄断法的相关理论规制专商引岸制度是其两大明显不足之处。在该盐法的地位时,笔者以为1931年《盐法》不仅是南京国民政府盐业法制改革之最集大成,而且也是盐业领域的“宪法”。第四章主要对南京国民政府前十年的盐业法制改革进行了评析并分析了其对目前我国盐业体制改革的一些启示。在分析其成效时,笔者既看到了南京国民政府盐业法制改革在促进盐业法制现代化及实现财政增收方面做出的贡献,又指出了其盐业法制改革过度追求财政增收的目标,盐业法制改革具有不彻底性,专商引岸制度仍然存在,“新盐法”未能通过合法程序予以实施等缺陷。紧接着笔者分析了制约其盐业法制改革的取得更大成绩的一些因素,笔者以为当时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体制不健全,市民社会力量弱小难以有效制约政治国家公权力的正当行使,盐业法律缺乏诸如自由、公平等价值判断却充斥着法律工具主义的因素是制约南京国民政府盐业法制改革取得更大更大成绩的主要原因。该章最后部分分析了南京国民政府盐业法制改革对目前我国盐业体制改革的一些借鉴,笔者以为目前我国盐业领域存在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食盐运销准运证制度、盐业公司垄断其行政区划内的食盐销售制度、权力寻租现象等其实与南京国民政府前十年存在的“产盐有定场、行盐有定额、运盐有定商、销盐有定岸”的专商引岸制度等弊端有很大的相同之处。因此,笔者以为南京国民政府在当时盐业法制改革的一些成功经验可以为目前我国盐业体制改革提供一些借鉴。最后一部分为结语部分,主要是总结本文论点,得出如下结论:第一、1931年《盐法》虽无实施之名,却有实施之实;第二、盐业法制现代化与增收的矛盾贯穿该次盐业法制改革始终;第三、市民社会力量弱小,直接制约着盐业法制改革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