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研究并不是特别丰富,大多数都是在转让定价的文献中附带性的提到。由于无形资产的跨国交易活动日益频繁,并且在转让定价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各国正在完善其转让定价法规,规范了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管理与审计,充实了涉及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问题。美国和OECD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方面都有比较成熟的立法规定。美国在其国内收入法典中,对无形资产正常交易原则的使用、转让定价的具体方法、成本与利益的分摊安排以及定期调整等都有详细规定。OECD于1996年在其转让定价指南中特别增加了一章“关于无形资产的特殊考虑”,对无形资产的含义、种类、特征、正常交易原则的使用、定价的方法以及成本分摊的安排等都做了说明。
相比之下,我国缺乏系统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我国2008年以前《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仅提到调整时要注意考虑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及与其非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而对具体的调整方法以及可用作参照的独立交易及其可比性等方面都没有详细指导,可操作性不强。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规定有了较大的改进,并首次增加对于联合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的规定。2009年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是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反避税的规定进行的解释和细化,对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规则也有所解释,如对无形资产进行列举式定义,对成本分摊协议进行较详细的操作指导。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四十一条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这可以理解为独立交易原则同样适用于无形资产。但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的方法、可比性分析、定期调整等方面仍然并没有做出特别考虑。仅有这样一个原则性的条款显然不能满足无形资产的特殊性的需要,针对性不强。
本文运用实证分析法、比较法等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问题做出分析,并试图在新制度设计、法律规范的细化、以及反避税实践方面提出此方面税制的完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