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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银行依赖于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是一项新兴的金融服务,网络银行在借助互联网技术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和电子交易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新型法律风险。安全性成为了制约网络银行发展的瓶颈。在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易不能。从交易不能的原因上来进行分类,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网络银行方面造成的交易不能,客户方面造成的交易不能,不可抗力造成的交易不能和第三方过错造成的交易不能。本文中所指的网络银行交易不能的表现形式包括很多种,无论是什么情况,不仅仅是在客户正在接受网络银行服务的时候发生的问题,还包括现实生活中被他人盗取、抢夺了银行卡以及银行账号,只要是导致了客户现在或者将来无法进行正常的网络交易,都属于网络银行交易不能的情形。侵犯客户利益的行为不仅仅包括通过高科技的手段达到目的,还包括合同违约、侵占、冒用、伪造银行卡、窃取持卡人网络银行安全设备如u盾。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当网上交易的风险发生后,银行客户往往处于一个非常被动的地位,被侵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地补救,在很大程度上危及了银行客户对电子支付的信心。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我们不能再以停留的眼光看待网络银行交易风险后的法律责任。本文将多种情况分类讨论,研究不同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入手并结合网络银行电子支付不同于一般交易方式的特殊性,探讨不同情况下应当适用的法律责任归责方式,确定银行在客户网络交易过程中承担的严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