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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作为生态系统的构成要素之一,是我国自然资源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也是面临严峻危机的自然资源。我国草原面临不同程度的沙化、退化、盐渍化及石漠化等问题,生态恶化并引发沙尘暴、湿地面积缩减、生物多样性减少和草原文化丢失等一系列生态以及社会问题,保护草原刻不容缓。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最强有力的手段,因此用法律手段保护草原,规范人类的行为,是明智之举。本文首先阐述了草原保护法律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及我国草原保护法律制度在不同阶段的特点。草原保护法律制度的概念为:在用法律手段对草原进行保护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法律、法规的统称。草原保护的理论基础包括:经济理论基础、可持续发展理论基础和生态系统价值论。我国草原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新中国成立后至1979年,这段时间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占主导地位,草原立法主要体现在地方,国家层面少而分散;1979年《环境法(试行)》首次较明确的规定了草原保护制度,1985年《草原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草原管理步入法制化,2003年《草原法》的实施使我国草原法制趋于健全。其次,分析我国草原保护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和国外可资借鉴的经验。不足包括:立法理念相对滞后、内容不够完整以及草原保护立法与相关立法存在冲突。另外,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先进的草原保护理念、完善的法律体系、多方位的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保持对草原管理较大的物质投入、明晰草原产权,发展现代畜牧业等多种草原产业、与其他国家联手共同保护草原,促进草原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可供我国立法借鉴。最后,在对草原保护的理论基础、我国草原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国外先进经验进行分析后,对完善我国草原保护法律制度提出几点建议: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从草原生物多样性、草原生态补偿、草原公众参与制度及草原法律责任制度方面完善草原保护法律制度的内容;增进草原立法与相关立法的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