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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问题是西方法哲学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较之实证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这三大流派,自然法历史最为悠久,影响也最为深远。溯其源头,自然法理念发轫于古希腊,并在古希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理念:即形而上学的自然法理念和经验主义的和个人主义的自然法理念。本文试图对这两种线索进行梳理和分析,从开端处清理自然法的发展轨迹,对古希腊的自然法之产生、发展、以及对后世的影响进行描述和解说,以期能够进一步理清这一理论的研究路径和说明古希腊自然法理念之重要意义。
序言部分简单讨论了自然法研究在整个法学史上的重要地位,及古希腊之于自然法思想传统的意义。
第一章对本文所讨论的问题的必要的背景作出了说明,并初步界定了古希腊的两种自然法理念的含义。
第二章讨论形而上学的自然法理念的开端,尤其是赫拉克利特的逻各斯理论,此外,作为自然法背景的自然哲学与自然法的关系也得到了讨论。
第三章的主题是智者的经验主义的、个人主义和感觉主义的自然法理念,作为对照,这种自然法理念与形而上学自然法理念构成两极。
第四章重点分析形而上学自然法理念的发展。包括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在这种思想发展的线索中占据了各自的位置。
第五章,斯多噶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受到关注,在这里,两种自然法理念在此已有合流之趋势。
第六章对两种自然法传统及其张力进行了评析,并讨论了其对后世的影响。结语部分则提示了古典语境与现代语境的不同并简述了这种研究在中国法学研究现状下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