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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由导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导言部分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的背景与意义,论文写作的目的、方法及论证思路和结构设计。正文部分由三章组成。第一章,介绍了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成立,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为意思(内部的,主观的)一为表示(外部的,客观的),即“意思表示是由内心的意思和外在的表示这两部分所组成。”1意思表示是意思的宣告,表示作为意思表示的外部行为,须基于内部的意思而对外宣告,即“意思与表示本质上应被视为相互关联”,且意思与表示需一致。“意思表示依照表示方法分成明示意思表示和默示意思表示,依有无相对人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依法律上是否需要式分为要式的意思表示与不要式的意思表示。”2第二章,首先从意思表示的解释任务入手,虽然《民法总则》第142条并未明确“凡意思表示均须解释”抑或“异议导致解释”。但如果“凡意思表示均须解释”扩大至司法解释的层面,一则徒增诉累,二则可能会为司法机关滥用解释权提供依据,与私法自治原则向矛盾,为司法权力干预私法自治打开方便之门。故对于当事人而言,如双方当事人对意思表示有相同的理解,没有异议,则意思表示应该按照双方一致的理解发生法律效果。但在当事人对于意思表示的理解存有争议时,对于争议部分方有解释的必要,而这,也正体现了私法精神的原则---私法自治。由此,即可得出《民法总则》第142条的解释任务:在于明确表意人思想表达的意义,理解其规范意义,并发现当事人“假设的规范意思”。而对于《民法总则》142的意思表示解释与《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释,及与法律解释的区别何在这一问题,通过将意思表示解释与合同解释、法律解释进行分析论证,逐一分析。另外,在《民法总则》142条规定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之前,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合同法》125条亦规定了合同解释。《合同法》第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如此,是否有必要区分意思表示解释与合同解释?本文在第二章亦进行了论证,认为“从根本上说,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最主要元素,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也可以运用在合同解释上。”3第三章,论证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首先从142条意思表示的解释目标入手,从意思主义、表示主义、折中主义、规范意义说的利弊逐一论证分析。由此得出142条的解释目标:“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的目标为“探求表意人真意”,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的目标为“查知受领人可理解的被称为“规范性的意思”,同时应当适当顾及表意人。其次对142条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诚实信用原则)”4进行详细分析,另外,如同法律解释一样,意思表示解释亦有单纯解释或称阐释性解释与补充性解释之别。前者是以既存的意思表示作为解释对象,而后者则对意思表示的漏洞进行填补,“在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遗漏时,需要裁判者对意思表示的漏洞进行补充性解释”5,以达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而关于意思表示各个规则之间的适用次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意思表示的解释往往面对的是个案特殊化的具体的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往往纷繁复杂,难以对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规定一个统一的适用次序。在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虽然文义解释作为合同解释的出发点,但是不能仅仅根据文义来探究意思表示的内容,应结合意思表示的目的、习惯、结合上下文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综合性的判断,其中,“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的统帅地位,对其他各种解释规则均具有指导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