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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此词源于19世纪末叶的欧洲,首先就与工业社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傲人成绩,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协调社会资源、维护社会平衡的制度,将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结合起来,通过其中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保险制度,从而更好地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减少贫富差距,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在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化的背景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也得到了不断地发展。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开始施行,社会保险制度实施以来,虽然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许多重大的成功,但是一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此部法律的公布代表了我国法律进一步完善的结果,更重要的是为将来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将基本医疗保险明确规定为五大社会保险之一,确立了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地位和性质,更好地维护了城乡居民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的基本权益,对于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医疗制度乃至社会保险制度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2003年全国正式试点到2010年逐步实现覆盖全国农村居民,经历了各种艰难的实践历程,也取得了十分傲人的成绩,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仅局限于200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等几份政策性法规,并没有在基本法律中赋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地位,使得这项制度没有最有力的法律武器作为支持,从而导致实践过程中的保障不完善和贯彻不到位的情况。《社会保险法》第24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是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是具体的管理办法还是有待国务院的法规出台,农民工进城务工已经是大势所趋,相对应的社会保障措施也应迅速跟上,笔者希望在经济快速发展,城乡进一步结合的同时,出台更加完善具体的法律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看病难”的问题,使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只是一个名词,而是切切实实让老百姓得到实惠的法律制度。本文首先阐述论文的研究背景及其意义,接下来介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现状,其次谈及国外农村医疗制度的分析及经验借鉴,再从制度和现实实施两方面来分析存在的问题,指出如今所处的困境,最后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