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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与古罗马早期社会,在继承目的、适用主体等方面均表现出相似性。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财产开始出现,无论是中国的早期社会还是古罗马的早期社会,有关财产继承的法律规范渐渐得以发展。秦汉与古罗马(罗马共和中期至帝国中期)是在时间相近的历史时段内,闪耀在欧亚大陆两端的不同文明,同一时期的这两个文明在财产继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上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结合传世古籍,可以看出秦汉的财产继承往往与家产分割同时进行,对于个人财产的继承无需以被继承人死亡作为前提,订立遗嘱也是尊长处分家庭财产权利的一种延伸。同时期的古罗马社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拥有个人财产的群体也在不断扩大,平民开始取得订立遗嘱的资格。人们通过遗嘱这一财产分配方式可以保证自己在处分财产方面的意愿得到充分的尊重。无遗嘱继承作为遗嘱无效时的救济措施,其中的规定也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得以完善。本文围绕秦汉与古罗马(共和中期至帝国中期)财产继承制度展开比较研究。不论是从宏观还是微观的层面去考察,秦汉和古罗马之财产继承从立法、实践、司法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至于造成如此差异的原因,则可以从两个文明在继承理论建构、社会政治权力结构、经济发展模式的不同来探求。尽管如此,秦汉与同时期的古罗马在处理继承问题的方法及目标等方面仍旧存在一定的共性,都表现出了高超的立法技术,它们都立足于成文法,且注重遗嘱订立的程序,保障遗嘱继承的优先性;在处理特殊主体在财产继承财产中的地位问题上也都进行了规制。尽管难以找出确凿的证据证明秦汉与古罗马在继承立法上存在相互交流与借鉴的可能,但是通过比较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而了解其共性和差异,仍然可见同一时期不同地域的法律文明在财产继承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暗合”。因而,比较法学中“功能主义”视角也在这里成为可能。本文由四个章节构成:第一章分为两小节,分别在回溯中国古代社会早期和罗马早期社会有关继承的习惯、惯例或者规则的基础之上,再对秦汉与古罗马继承制度进行概述。第二章围绕财产继承的方式,从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这两个方面对秦汉与古罗马的财产继承方式进行阐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第三章聚焦于特殊主体在财产继承制度中的地位。以女性、非婚生子、秦汉的奴婢与古罗马的奴隶这三类特殊群体为例,就其在财产继承中的地位进行剖析,进而展开比较研究。第四章先对中国古代社会早期与罗马早期社会继承制度的相似性进行分析,继而详细探讨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的共性与差异,并尝试就其差异性形成之原因展开进一步挖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