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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信息化时代的不断发展,数字化网络逐渐普及到社会中,并成为了当今人们不可缺少的一种工具。数字图书馆即是在这时开始建设发展的。但是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过程中,由于各国各地区都缺乏这方面的立法,导致旧模式下的一些法律法规对其产生了副作用,著作权限制制度是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例子。本文主要以著作权限制制度为基础理论,并着重分析讨论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制度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及发展中的利与弊。文章观点认为,著作权限制制度在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中是尤为重要的部分,应当与时俱进针对数字图书馆这一特殊形式进行一定的改革,这是数字图书馆正常建设发展的有力保障。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说明数字图书馆分类及特点,并阐述了著作权限制制度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及地位;数字图书馆的价值和功能。如果要分析著作权限制制度对数字图书馆的适用问题,就必须要对数字图书馆的分类及特点进行阐述和分析,明确其法律主体地位,才能确定其基本权利和义务。文章第二部分,分为两节。第一节研究分析了著作权限制制度在美国的适用经验,合理使用制度在美国采用了原则性的立法和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在法定许可制度上美国采用了原则性和列举性的方式,有效的解决了法定许可在适用方面的问题。第二节,主要分析了国际条约中关于著作权限制制度的“三步检验法”,笔者对欧盟的《指令》关于著作权限制制度的适用规定进行了研究分析和经验总结。文章第三部分,主要围绕适用方面,具体分析研究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的相关规定,对于数字图书馆而言,这些规定存在哪些不足,这些不足会对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运营产生哪些不利影响,并得出结论。文章第四部分,针对前述的分析与研究,笔者对著作权限制制度如何更好的适用于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及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修改现行《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建议,以此来达到著作权限制制度在数字图书馆发展中发挥有利作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