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人生而平等,已为社会各界所达成共识。虽然人因先天因素和后天的机遇不同,使人与人之间在生理及知识构成上有所差异,但是人人都有平等的追求幸福的机会。在就业方面亦是如此,但是就业歧视却站在了就业平等的对立面,限制和剥夺劳动者享有的就业平等权。可是当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遭遇歧视并诉求法律时,却不得不面对我国就业歧视认定标准缺失的困境。由于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实践起步较晚,进度较慢,导致对就业歧视的认定没有一个明确系统的认定标准,造成整个就业歧视认定标准体系存在许多欠缺、空白和矛盾,将劳动者排斥在反就业歧视法律救济的大门之外。本文通过对我国当前就业歧视认定标准的立法现状的分析和对国外比较成熟的反就业歧视法律的参考,结合国内一些典型的案例,系统地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就业歧视认定标准这一问题,以期为我国反就业歧视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例及问题的提出。本部分通过对我国反就业歧视诉讼中的典型案例的分析,直观地探讨我国反就业歧视司法实践中存在哪些有关认定标准方面的问题,并进一步发掘造成这一问题的立法原因。第二部分是我国就业歧视认定标准的立法现状考察。这一部分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我国就业歧视认定标准方面的立法成果,二是我国在就业歧视认定标准上存在的诸多不足,通过对我国在相关立法方面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的对比,指出我国就业歧视认定标准方面的症结所在。第三部分是就业歧视认定标准的比较法考察及其启示。本部分选择在反就业歧视法律方面相对发达的美国、加拿大、欧盟三个国家或国家联盟予以考察,以比较和择优的视野介绍它们在认定就业歧视上的先进经验,并总结了这些国家或国家联盟的就业歧视认定标准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就业歧视认定标准的总体思路与具体措施。本部分是全文的重点所在,首先阐明完善我国就业歧视认定标准的总体思路,从基本原则和立法形式两个角度对如何构建我国就业歧视认定标准体系进行宏观概述,确定了完善就业歧视认定标准的价值理念、协调维度;然后提出完善我国就业歧视认定标准的具体措施,从明确就业歧视的概念、构成方式、司法衡量的原则、建立健全司法审查制度及反就业歧视司法救济制度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