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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问题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一个基础理论问题,而优先股所具有的股权和债权的双重性质也使其在股权保护问题上体现出特殊性。一方面,优先股股东享有作为公司股东的固有权利,表现为股权性质;另一方面,优先股股东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享有优先权利,表现为债权性质。优先股在公司利润分配或破产清算时优先于普通股进行分配的权利,是以放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利为代价的。优先股在国外一百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确立了其在公司投融资方面的巨大优势,对于发行人而言,优先股融资不产生负债压力的同时不稀释原有股东的控制权比例;对于投资者而言,优先股在获得较高固定股息的同时降低了投资风险。而在我国的公司法律中对优先股还没有明确的制度安排,近两年发布的《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对优先股有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使我国优先股的发行和交易有了法律上的依据。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优先股市场和优先股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及监督机制,在国内优先股立法实践的初始,如何有效地防范优先股股东权益的侵害、保护优先股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对国外经验合理借鉴指引和鼓励优先股在我国的发展,使得优先股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考虑优先股本身的特殊性质在法律规制和意思自治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对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优先股实践的参考具有非常大的意义。本文从公司治理和相关主体利益平衡的角度,结合我国《公司法》和当前优先股试点的相关规定,在了解优先股股东的一般权利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优先股股东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及其可能导致的股权侵害情形,借鉴国外在优先股股权问题上的成熟经验,找出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上对优先股的股权保护存在的障碍和矛盾,以期提出对我国法律在公司管理者信义义务和优先股合同保护方面有实践意义的建议。文章除了导言、结语以外有四个部分的内容。论文第一部分首先通过介绍优先股兼具债权和股权的双重性质,优先股在市场发展中不断创新衍生出的不同种类来阐释优先股重要的制度价值,并且对优先股的主要权利做了简要介绍,对于我国现行的优先股股东权利进行规范化梳理,比较了《公司法》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及部分其他国家对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表决权、知情权、诉讼权等方面的不同规定,突出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第二部分是对美国较为成熟的优先股股权问题处理上的实证分析,从优先股股东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分析进而理解优先股股权保护的必要性,探讨了优先股股权受到侵害的主要情形,结合美国在优先股发展过程中对优先股股权纠纷的裁判观点的研究,由于我国尚未有相关案例出现,通过对优先股股权在国外的实证研究了解优先股股权纠纷的处理办法,了解其中的法律问题和突出的争议焦点,以期在我国出现相关纠纷时可以研究和借鉴。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优先股股权保护问题上存在的法律障碍,对我国优先股股东权益侵害与救济的法律环境加以研究,从法律原理上说,公司法规定的一股一权原则与股东平等原则存在矛盾;从法律适用上说,信义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和解释上的困难;从具体实践上说,如何使优先股合同最大限度地保护优先股股东的利益以及对合同的解释和救济原则该如何确定,都体现出我国潜在的优先股股权保护问题上法律制度的缺失。第四部分是在考虑利益冲突的平衡上,基于我国制度的缺失和国外制度的借鉴来对我国优先股股权保护提出建议,通过前文对国内外优先股股权保护的理念和实践之研究、股东权益保护具体制度设定之比较,分析我国优先股股东权益保护制度中需要完善的地方,从公司法规制和合同法防范相平衡的角度,强化我国对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定及其诉因救济,建议优先股投资者和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和股权证书中对相关问题予以事先约定,从而防范可能产生的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