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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到处充满挑战与竞争,考试早已作为一种基本生活状态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之中。一个人从进入基础教育开始,考试就无处不在,伴随着他一路成长,特别是当今我国的国家考试广泛、深入地充斥社会各个领域,在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考试制度,尤其是国家考试制度如何构建将对个体和社会发展产生相当重要的影响。为此,笔者意欲通过本文的写作,理清考试与受教育权的关系,分析考试对个体的发展、社会的发展所起的作用,明确国家的考试管理职能,合理区分国家考试与社会考试各自的功能,提出以保障社会个体自由发展为目标的国家考试制度设想。本文共分三章,从考试本论、国家考试论、国家考试法论三个层次逐步深入地阐述笔者的观点。第一章是对考试的研究,通过明确考试基本属性,重点分析考试制度的社会资源配置功能、衡量竞争的功能和人力资源的引导、激励功能;提出考试在对人权维护的价值方面,对思想自由权、受教育权和就业权等基本人权的保障价值;同时指出考试对社会文明促进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对社会公正和社会智力文明的促进两个方面。第二章是国家考试论,明确了国家考试的概念和种类,在此基础上归纳出国家考试权威性、规范性、严肃性的特点;同时,对国家权力之所以能够进入考试领域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提出国家考试具有促进教育职能的实现、为国家机关选拔优秀人力资源、实现人力资源的社会性鉴别、为国家实施特殊行业的从业许可提供测评基础等职能;国家考试在实现其职能时,因其自身的垄断性、排他性决定了它同时存在缺乏自我完善功能、妨害思想自由和社会的多元化价值追求等消极影响,并针对我国国家考试的现状提出了有限国家考试职能的观点,主张建立以市场化为主、国家考试为辅的考试模式,建立社会办、国家管的国家考试模式。第三章是国家考试法论,主要分析了国家考试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它来源于国家考试权行使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形成于行政法规范对这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构成要素。提出国家考试法立法的关键是控制国家考试权的运用、促进考试社会化发展这一立法指导思想,将以促进人力资源的培养和合理配置作为国家考试法的立法目标,遵循公平原则、合法性原则、权利本位原则、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组织的考试不设立国家考试原则及其公益原则等国家考试法基本原则。同时指出应保障应考者的参加考试权。简要提出国家考试权违法行使的两种情况及其相应的救济途径。在这一部分中笔者着重强调了国家考试的“人本主义”指导思想和权利本位、权力有限等基本原则,提出了弱化行政权力的干预以保障社会个体自由的制度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