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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中的主要制度。有着二百多年破产法律发达史的美国,其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从内容到形式已相当完备。在二十一世纪刚刚引进该“舶来品”的中国,有必要通过咀嚼消化和吸收,使其本土化。本文以破产管理人制度为研究对象,从中美破产法律比较研究视角切入,运用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理论,通过比较分析、历史分析、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阐述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法理,梳理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源流和学界研究成果。着重环绕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更换、任职资格、职责、权利、义务和监督制度,以及法律责任问题,比较和分析了中美两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的异同、特点及其成因,并借鉴美国成功法治经验,对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本文以破产管理人的产生、职能和责任为逻辑顺序安排结构。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七章。 第一章阐述破产管理人制度基本理论。破产管理人在不同国家的破产法中有不同称谓。美国的“托管人”和我国的“管理人”,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和解程序中,接管、处分或监督债务人的财产和其他法定的涉及债务人破产财产利益相关事项的机构或个人。破产管理人具有相对独立性、专业性、临时性和中立性等特征。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学界对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仁智互见,学说林立,但皆有偏颇。美国的信托人说理论具有科学性和代表性,值得借鉴。 第二章评述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和演进。美国破产法迄今为止已有两个世纪的发展史,其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从内容到形式已十分完善,积淀厚实。我国在2006年才从境外引进破产管理人制度。中美两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轨迹迥然有别,其成因有法文化传统、经济和政治体制,以及社会基础等层面的因素。 第三章比较中美两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制度。评介了中美两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模式和更换制度,比较了法律制度的异同,提出了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制度的设想,建议破产管理人选任采用第三方——债权人双轨制模式,主要以非任命方式产生重整管理人。 第四章比较中美两国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制度。评介了美国依法申请成为托管人专家组成员、与破产相关人不存在利益冲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等任职资格条件。介绍了我国破产管理人的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的内容。并在比较分析中美两国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的基础上,对我国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制度的完善提出两条建议:一是由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资格和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二是实行破产管理执业人资格考试制度。 第五章比较中美两国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在评述中美两国有关清算管理人与重整管理人的职责内容及其差异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职责制度建议,主张细化经营管理权制度,增加可代表除债务人以外的其他所有破产相关人起诉和应诉的规定,增设公开相关破产文件和依法放弃破产财产的职责;并要求重整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信息披露报告。 第六章比较中美两国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评介了中美两国破产管理人获取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权利,比较了两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的差异,以及忠实、勤勉和报告义务。认为我国应借鉴美国制度,增加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内容,明确破产管理人获取报酬标准及其申请和审核制度,增设破产管理人工作“效率”和向法院报告犯罪的义务。 第七章比较中美两国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重点评介了美国联邦托管人的职能和监督机制,建议我国应改变以法院为中心的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设立破产行政管理机构——破产管理局,将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自律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同时,主张构建由破产管理局主导的对于违法的破产管理人进行处罚的行政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拓展行政责任形式,明确民事责任归责和豁免原则,完善破产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打击破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