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制度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angli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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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认识的提高,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遗传资源逐渐成为一种新的战略资源。由于其具有独特的内在价值以及外在价值,对其进行有效的利用可以给经济、科研、医学等方面带来巨大的贡献,因此国际社会意识到需要针对遗传资源进行立法。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国际社会开始发起有关于遗传资源谈判和国际法律文书缔结的活动。从1983年的《植物遗传资源国际约定》到2010年《名古屋议定书》,有关遗传资源的条约谈判以及缔结持续了27年,经过努力,形成了三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分别是《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以及《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不过这三个条约主要针对的是国家管辖范围内的遗传资源。虽然联合国大会专门设立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特设工作组长期对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有关事项进行磋商,但是直到2017年预委会第4次会议,对于一些关键的问题各国仍然是各执一词,没有达成一致。国家管辖外海域的遗传资源因为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目前为止并无相关的国际条约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更不用说存在国际组织对其进行合理监管,法律地位不明,价值巨大导致国际社会争议不断。因此,目前而言国际社会迫切的需要建设一套完善有效的法律体系对这一海域的遗传资源获取方面进行合理的规划和监控,对后期存在的惠益分享等方面做出合理的规定。本文主要的研究目的是在对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的概念等理论知识界定清楚的情况下,对其法律地位进行探讨分析并得出结论,在此基础上,通过借鉴与遗传资源有关的国际条约对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建设提供建议,做到公平合理的利用。总体而言,本文除了摘要以外,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遗传资源相关的概念做出分析和界定。首先对“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这些概念进行阐述,介绍遗传资源的特征和价值;随后对“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概念进行分析和界定,并且对惠益分享的功能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梳理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欧盟在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上的不同主张并对其进行分析;对国际社会在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的分歧进行分析和论证,指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作为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的可行性,对“人类共同关切事项”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进行区分。第三部分在对与遗传资源有关的条约中的获取与惠益分享规定进行归纳和总结的情况下,对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重点进行分析,阐述海洋科学研究制度可以适用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因此可以在其基础上设立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第四部分表明了我国对于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法律地位所持的观点,对于我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上存在的问题分析总结,最后对遗传资源的完善提出建议,通过提升对遗传资源的研究能力和提高培养谈判人才的能力等手段来巩固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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