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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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的公司形式,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人数较少,其相互间需要一定程度的了解和信任,且不存在公开的股权交易场所进行自由买卖,因而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受到了很大程度的局限。然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中小股东受到大股东欺压、排挤或其他形式侵害其合法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为了救济“资本多数决”和公司形式的封闭性对股东造成的损害,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供一种更为便捷的救济途径,对退股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目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对股东退股制度有所涉及,我国2005年的《公司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其有所反映,但与纷繁复杂的公司实践相比,其中有关股东退股的规定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一定程度上缺乏具体操作性。因而,本文主要从退股制度的特征、理论基础、价值等方面入手,通过对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比较分析,探讨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的方法和途径,以期能更好地发挥该制度在公司运行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并引发更多人对该问题的思考和关注。从总体上看,本文主要由以下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引言。从案例入手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问题研究的原因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股东退股制度的基础性分析。主要从退股制度的概念、特征、价值、理论基础等几个方面作简要介绍。首先,通过与其他概念的比较对退股的定义进行明确界定;其次,对股东退股存在的理论和制度上的争议从正反两方面进行概括,并进一步作出相关评价。第三,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的必要性和重要价值。第四,对退股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简要介绍,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第三部分,国内外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列举国外有关国家在股东退股方面的相关规定,并主要通过对德国的退股权制度和美国的股份收买制度与我国目前的规定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我国的不足之处,并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予以借鉴。第四部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的完善建议。在目前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从退股范围、退股程序、债权人保护等几个方面入手,提出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的建议,力求在努力平衡各方主体利益的前提下,使退股制度在我国公司运行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五部分,结论。全面总结文章的主要内容和观点,在强调股东退股重要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的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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