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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受贿等腐败犯罪是廉政建设重点,构建合理的受贿罪法定刑对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有重要意义。而当前我国受贿罪法定刑采取与贪污罪法定刑相同的做法,在生命刑、财产刑、自由刑、资格刑等内容上产生了诸多问题,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形势及司法工作的需要。学界在上述问题上也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文章拟在借鉴古今中外受贿罪的法定刑先进做法基础之上,联系我国司法实践,从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等角度对受贿罪的法定刑进行探索并予以完善。全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古代、民主革命时期、建国后关于受贿罪法定刑的沿革和特点予以概括,并且同当今刑法规定对比,总结古今异同。第二部分联系当前司法实践情况,总结受贿罪法定刑规定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受贿罪死刑是否应当废除及如何发展替代性措施、以数额作为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是否合理、以五千元作为受贿罪的起点是否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之需要、怎样处理犯罪数额与犯罪情节的关系、自由刑档次和幅度交叉重复问题如何解决、受贿罪财产刑中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如何选择适用、在受贿罪法定刑中如何增加资格刑等。第三部分以典型国家和地区作为代表,对其受贿罪的法定刑规定予以阐释,对比和借鉴其合理成分并予以分析。例如美国在受贿罪的财产刑上很少适用没收财产这种刑罚,德国针对不同的公务身份在受贿罪法定刑上设置不同的法定刑,这些做法对我国当前受贿罪法定刑完善不乏借鉴的可能性。第四部分针对当前我国受贿罪法定刑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受贿罪法定刑规定中的合理做法,从以下途径予以完善:一是建议取消死刑的适用;二是建立衔接有序、档次合理的自由刑;三是增设罚金刑且限制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四是完善资格刑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