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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地位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存在的必要性,二是国家存在的限度。本文因此分两部分。第一部分论述环境保护领域国家存在的必要性。政治学中论证国家存在的必要性方面有三个进路:人性说、神意说和阶级说。政治学是从正义的角度来看待国家存在的必要性的问题的。经济学论证国家存在的必要性有两个进路:市场失灵说和交易成本说。经济学是从效率的角度来看待国家存在的必要性问题的。把两者统一后,我们可以发现,国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衡平。解决二者之间的背离是衡平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 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根源的认识是很不统一的,归结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这是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的体现。但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弄清楚其本质,这样才会不为表面现象所迷惑。环境问题包括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通过对这两个方面根源的分析,本文认为环境问题的本质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背离。因此,一个逻辑的结论就是环境保护需要国家的介入,其表现为政府环境行政。 第二部分论述了环境保护领域国家存在的限度,也即对国家进行控制的问题。经济学从公共选择理论和政府失灵理论两个方面论证了对国家控制的必要性。政治学从权力的运行规律和权利的实现规律两个方面论证了对国家控制的必要性。法学的控权思想包括古代、近代和现代三个时段。在国家的限度方面,这三个领域表现出惊人的一致。 那么通过什么手段达到对环境保护领域中国家的限制呢?这就是环境法的任务。环境法就是环境保护领域对国家限制的具体化。一方面,通过分析环境法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指出环境法属于行政法,所以环境法本质上是对政府环境行政的法律控制。第二步指出这种限制的途径表现为有限权力、正当程序和责任行政三个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