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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具有筹资量大、产权明晰、体制规范等特点,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股东平等原则是股份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每一股东根据其持有公司股份的多少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由于每一股份的价值原则上是相同的,因而在决定公司事务时,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简称大股东)便较持有少数股份的股东(简称中小股东)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在一般情况下,这并不会产生任何不公正的结果,然而,在某些时候,大股东却滥用这种优势地位,通过控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途径,在处理公司事务时,直接或间接地为谋取私利不顾甚至损害企业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总体看来,我国股份制改革取得了较大成功,但由于我国股份公司大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由于改制不彻底,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导致普遍存在着不规范、不完善等问题,其中大股东漠视甚至肆意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显得尤为普遍和突出,主要表现在大股东完全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大股东利用经营控制权肆意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这些潜在、隐性问题的日益积累和暴露,制约着股份制优势的进一步发挥,对企业的经营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对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改革成果构成严重威胁。 通过对中外现行法律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的对比研究,不难发现我国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亟待解决以下五大问题:一、规范大股东行为;二、强调董事会对全体股东的最大诚信责任和增强董事会独立性;三、增强对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管;四、完善投资者的诉讼机制;五、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因此,需要对我国的《公司法》进行完善,赋予中小股东股东大会召集权和提案权并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也要对《证券法》进行适当修改,以寻求对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予以法律保护的理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