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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该法第七十六条确定了机动车与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具体划分赔偿责任比例上,确立了过失相抵原则。为我们合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试图以一典型案例,运用正确理论,对这一法条做出详细评述,以期对实务有所帮助或启示。一、道路交通事故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笔者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的比较分析以及对有关国家的立法定义的考量,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运行过程中引起或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其中“道路”必须做更加科学的解释。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则原则。分清各方责任是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的关键,而责任的认定与归则原则密切相关。笔者认为交通事故的根源在于机动车这一高速运输工具本身具有危险性。而这一本身具有危险性的交通工具的使用,又是我们今天现实生活不可或缺的。因此,我们又不得不对其建立一种“被允许的危险”的“准入制度”。为此,必须要求机动车一方在从事这种业务时负有高度安全注意义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确定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在机动车与行人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无论机动车一方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有没有过错,只要损害是因其行为产生的就必须承担责任。这一原则的确立本身并不涉及赔偿范围的问题。同时也必须确定行人作为普通人违反法定注意义务的过错责任,也不会因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免责或减责。三、为解决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问题,本文对过失相抵原则作了进一步研究,认为过失相抵是指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具有过错,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结果的一种制度。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关于过失相抵的具体规定和量化比率,在理论和实践中又颇具争议,因此本文对过失相抵应当适用的比率作了较为详细的探讨。认为目前我国对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有过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分为四种情形: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笔者同时认为在适用此量化比率时不宜固守,应视具体情况灵活变通,但上下变通幅度不宜超过5%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