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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始在一些地方试点,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为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和农村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制度在制定与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许多值得反思和完善的现实问题。目前学术界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讨,他们大多从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此项制度进行了分析研究,为制度的建构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但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能单纯地从经济、政治、社会层面来看,还应从伦理的角度来看,它是一项区别于其他制度的具有浓厚伦理道德色彩的社会制度,有着自身的伦理规范:人道主义、社会公正、公民权利、社会融合,上述伦理规范赋予了此项制度强烈的伦理性,不仅为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提供充分的理据,而且为人们对制度的认同、接受提供基本前提。
通过湖北实地调查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政策已经下沉到农村场域,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制度覆盖面扩大,保障待遇提高;农村居民对制度评价较高,社会效果良好;以低保为轴心的关联的综合性的农村救助体系的建立。制度实施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制度伦理得以实现的过程。
但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制度的伦理规范即其价值理性并不是完全得以遵守和实现,这不可避免地给此项制度带来价值上的失范,即伦理失范,主要表现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的福利污名化、社会建构化、关系运作化、程序虚置化、生活世界殖民化、隔离排斥化。这些表现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国家政策下沉并嵌入农村日常生活世界的过程中普遍存在,它们均偏离甚至背离了此项制度的伦理规范,不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本身的意义世界。
通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然层面的伦理规范与实然层面的伦理失范的分析的基础上,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行反思发现:制度文本与制度实践之间既有契合也有裂隙;制度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既有互嵌也有对立。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伦理失范不可完全消除,但是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矫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伦理失范有助于制度的良性运行。矫治伦理失范的路径有:进行伦理价值定位,建构共享价值体系;型塑乡村社会信任,建构利益沟通协调体系;完善系列制度安排,建构有效规范体系。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研究结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首要属性是伦理价值性,但在制度实践运行中显现式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须植根于农民的日常生活世界,实现理性建构与感性选择的统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须嵌入农村社会空间场域,实现国家性与地方性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