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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对优势地位滥用行为如何理解并如何规制一直在我国理论界存在巨大争议。2008年《反垄断法》立法时就有学者提议将相对优势地位滥用行为纳入其中并予以规制,但受制于当时的经济发展,相对优势地位滥用行为并不常见,便在立法时予以规避,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崛起,相对优势地位滥用行为频繁发生,从传统的大型零售商对供货商的相对优势地位滥用行为到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二选一”行为都对我国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带来严重影响。2016年,随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六条又提出了对相对优势地位滥用行为进行规制,但由于理论及实务界人士对此条规定的反对声过大,便随后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中予以删除,目前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对相对优势地位滥用行为进行规制。目前我国法律仍未对相对优势地位滥用行为进行规制,但该行为对市场竞争造成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因此,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如何规制相对优势地位滥用行为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旨在厘清相对优势地位滥用行为的理论争议的前提下,明确将该行为纳入到反垄断法进行规制的理论基础及现实基础,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何种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规制,最后对我国如何运用《反垄断法》对相对优势地位滥用行为进行具体规制提出建议。本文首先在第一部分介绍相对优势地位滥用行为的基本概念,并对目前理论界学者关于该行为应否运用竞争法进行规制的学理分歧进行归纳分析,得出相对优势地位滥用行为是区别于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一种特殊行为,应当在竞争法体系中对其进行规制,就我国而言运用《反垄断法》对该行为进行规制更为合理。其次本文分析运用《反垄断法》对相对优势地位滥用行为进行规制的理论基础以及现实基础,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何种相对优势地位滥用行为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最后本文在明确运用《反垄断法》对相对优势地位滥用行为规制的基础上,说明相对优势地位滥用行为规制的具体制度设计问题。通过主体范围、行为种类、违法结果三方面,说明我国运用《反垄断法》规制相对优势地位滥用行为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我国运用《反垄断法》对相对优势地位滥用行为规制时应当明确其规制对象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不能仅将规制对象限定于特殊领域的经营者,同时也应明确该规制的保护对象为实施相对优势地位滥用行为的经营者的交易相对人,不能仅对中小企业交易相对人进行保护。其次反垄断法对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的行为规制应当明确其具体行为类型,并对有正当理由的行为予以豁免,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最后对于该行为规制的违法结果也应明确为“阻碍自由竞争、限制公平竞争”这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