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最初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颁布为止,经历了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特别是最近几年,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形势已发生巨大的变化,传统的法条显然无法应对如此多变的现状。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正案便应势而出,尤其是在第十二条新增了四款有关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其中便规定了“插入链接、强制跳转”的具体行为模式,这其实属于典型的流量劫持行为。第一章:本章从主体要件、主观方面、客观行为及危害后果四个方面分析了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条件。首先,实施流量劫持行为的主体应当是具有竞争关系的互联网经营者;其次,对互联网专条中的“恶意”进行了分析,认定“恶意”应结合具体行为进行判断;再其次,探讨了流量劫持行为将造成的损害后果;最后,对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要件进行分析,构成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要存在引流行为,其次该行为应具有不正当性;首先,分析了判断二者边界对正当性判断的影响,即并非所有的引流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对知识产权法之外的补充保护应当采取谨慎态度;其次,判断引流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应综合考虑互联网经营者获取流量是否付出巨大成本、商业模式是否具有商业价值、二者之间的技术接触是否适度以及引流行为是否对市场具有积极意义;最后,探讨了安全软件所的一些特权的正当界限。第二章:本章结合流量劫持行为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例总结出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困境。因从目前的司法判决来分析,流量劫持并非仅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中列举出的表现形式,因此对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类对于界定流量劫持行为尤为必要。笔者分析了对流量劫持进行分类的标准,对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流量劫持行为是基于侵犯的是消费者利益还是其他竞争者利益划分为两类。拦截式流量劫持妨碍了用户的决定自由;诱导式流量劫持中,主要侵害了竞争者利益。第三章:本章提出了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建议。首先,本文认为对于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在适用“互联网专条”的同时,可以由“一般条款”以及类推适用第6条来进行补充保护,对于拦截式流量劫持以及诱导式流量劫持可以采取不同的规制方式;其次,本文建议在法律实践层面应明确诉前禁令制度,同时不应对“流量”这一不能用知识产权法来规制的智力成果给予过于宽松的法律保护,应针对问题从立法、司法、行政层面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和实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