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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已经与人们日常生活不可分开。然而,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多,机动车交通事故也随之增长,并给社会和个人都带来巨大的损失。我国借鉴外国立法,于200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赔偿责任。2006年,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建立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制度。然而,对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如何赔偿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笔者亦对此问题有强烈的兴趣。本文对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的赔偿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现行保险公司的赔偿制度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内容提出了一些见解和对策。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保险公司交强险概述。该部分主要分析了交强险的法律属性和法律构成,阐述了交强险的法律特征,着重分析了交强险的“强制缔约”性和直接请求性。在此基础上,比较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不同,从而进一步说明交强险的社会作用。第二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赔偿原则。该部分主要论述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法律内涵,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侵权无过错责任前提下的无过错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并由此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关保险公司无责赔付、免责事由、追偿权等规定的不妥之处。同时,亦对国外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的赔偿制度和原则予以分析比较。第三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赔偿对象。该部分主要论述了车上人员是否为赔偿对象和受害人直接请求权是否必要性的问题,明确指出车上人员不同情况下的交强险赔偿性和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充分肯定性,并提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修改意见。第四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赔偿内容和诉讼地位。该部分主要分析了现行赔偿内容的规则,指出现行赔偿内容的不合理之处,即分项限额赔偿的不合理性、财产赔偿的非必要性和赔偿限额水平提高的必要性。同时亦分析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应有的诉讼地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