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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以房抵债协议即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合同,这类纠纷主要发生在房地产领域,对于这类合同效力的认定有有效与无效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判决态度截然相反的“朱俊芳与山西某房地产开发商纠纷”案(以下简称“朱俊芳案”)和“杨伟鹏与广西某房地产开发商纠纷”案(以下简称“杨海鹏案”)让不少学者对此类型纠纷的裁判统一性和准确性提出质疑。随后,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4条就是为了解决这类纠纷,但是该条款没有明确买卖合同的效力,在法律适用上亦存在模糊之处。这类问题的正确处理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和司法裁判的统一性,也能为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提供正确指导。学界对买卖合同的性质分析主要有让与担保说、不动产抵押说、附条件买卖合同说和代物清偿预约说,笔者以为买卖合同虽具有买卖之外观,但本质上属于代物清偿预约。其次关于以买卖合同设定担保的效力,笔者认为买卖合同不存在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且与流质条款有所区别,因而不能单一地否定买卖合同的效力。但在现行实证法体系下,此种担保方式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其本质上属于代物清偿预约,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债权人可以排除第三人对房屋价款。 此外,结合《规定》第24条指出法律适用之路径以及对司法裁判的建议:应当明确合同的真实目的是否为担保性买卖合同,坚持清算义务原则追求公平正义,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