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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以及政府、市场的失效,对管治研究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地区,把管治的理念运用到规划与管理的实践之中。一方面,不同行政单元之间运用“协商”、“合作”等管治思想解决跨区域公共问题;另一方面,在区域内部,政府与非政府权限范围日益模糊,政府的力量逐步减弱,非政府力量在区域经济社会事务中的地位不断提高。目前,对于我国城市群管治的研究往往停留于对现状管理体制的弊端分析以及对于理想状况下“管治”蓝图的勾画。
论文首先分析了研究的背景及相关研究的进展及研究框架,并综述了西方区域管治模式以及我国城市群(以长三角与珠三角为例)的管治模式。
其次,结合国外管治的价值取向及我国的现状,分析符合我国国情的城市群管治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城市群管治实现的条件、过程以及动力机制,从而实现城市群协调机构的构建。然后,结合国外大都市区政府组织模式(以纽约、伦敦与东京为例),分析其管理层级、管理主体及职能特征,提出我国城市群管治的原则及要素组织模式。
最终,基于辽宁省中部城市群合作现状,并结合城市群管治的原则及要素组织模式,进行了具体管治机构——辽宁中部城市群管治委员会的设计,并提出了相应的调控措施。
通过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我国城市群管治的现状基础:由于既缺少现代国家的公民权利意识及其建立在公民权之上的制度性约束,又失缺了传统社会中乡绅制度和乡村共同体生存伦理的有利约束,同时,国家并没有过多的精力直面地方的管理,于是出现的权力真空为各地方利益团体所攫取,“地方自主利益集团”借助于国家权力形成严重的赢利性机构;以“城市增长机器”为表现形式的市场同政府形成的“增长联盟”行为失范,缺乏有效的监督;由于中央政府将城市居民全部纳入各种单位组织之中的宏大构想,以及将“劳动人民”转化为政治上的支持力量地方针,各种社会团体成为贯彻国家意志、公众力量极度衰弱的第三部门。
(2)城市群管治本质上是区域力量为削弱地方政府,攫取区域统治权及资源而同公众的交易,其建立是各种利益团体在对权力最大化原则驱使下共同制衡博弈的结果,在此过程中,公众权力得以确立。
制度改革必将引起暂时性的效益下降,于是权威主义的诱惑将不可避免,管治暂时性的失败可能不可避免。管治更注重过程,而并非蓝图,其过程并非坦途,而是螺旋式上升,在此过程中,改革措施得以实现。
(3)我国城市群的要素模式包括:注重权威的委员会模式、重视公众参与的协调模式、“掌舵”与鼓励竞争的最小政府模式、减少规制及层级的解制放权模式、临时团队与长期雇用的灵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