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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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在发生环境侵害问题后,往往使一些主体逃避责任,既不能震慑和约束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过程的相关主体,更不符合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从环境污染责任紧迫的现实需求和制度完善需要的角度来看,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作为污染防治责任的主体,其掌握的关于工业固体废物的信息和资料比较全面,在污染防治的整个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应当承担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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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在发生环境侵害问题后,往往使一些主体逃避责任,既不能震慑和约束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过程的相关主体,更不符合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从环境污染责任紧迫的现实需求和制度完善需要的角度来看,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作为污染防治责任的主体,其掌握的关于工业固体废物的信息和资料比较全面,在污染防治的整个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应当承担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的追踪义务包括的义务内容和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两个层面。产生者委托其他主体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在准备转移之前,应当对受托人的资质和能力进行筛选和检查,并与受托者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行为均符合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的要求。转移工业固体废物之后,应当积极跟踪检查受托者的运输、利用、处置等行为,避免造成环境侵害。当发现受托者的行为不符合处置规范和要求的时候,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应当向其立即发出警示和作出必要的反应措施,并应当积极向受托者提供人员、技术、场地上的支持,直到符合国家相关处置标准。受托者的不当行为造成环境侵害的,首先由受托者承担责任,而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仅在违反追踪义务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违反不同层面的追踪义务而应当承担不同的责任,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违反谨慎筛选义务,受托者没有资质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承担连带责任;而当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违反监督检查义务、反应义务或限制受托人转委托的,应当首先由受托人承担责任,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承担补充责任。除了绪论和结语外,本文一共分为四章,以下是每章的具体内容。第一章介绍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相关主体。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委托其他主体处置的,转移工业固体废物的过程中,往往涉及较多的主体。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这些主体一旦没有履行相应的污染防治责任,就会产生污染环境的可能。厘清相关的概念和主体,为论证产生者在转移工业固体废物过程中应当履行相应的追踪义务奠定基础。第二章从立法、理论和实践中阐明了建立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追踪义务的依据。在现行规范中,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在污染防治中的地位重要,现行法律明确要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在污染防治中的具体义务和责任,《固体废物污染环防治法》中关于转移工业固体废物的内容也才是在本文研究的过程刚刚修订新增。在现行的理念、政策、形势、实践等方面之下,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提出来更高的要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履行更多的义务和职责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环境伦理学、污染者负担原则、外部性理论、生产者延伸责任理论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等理论的考察,并将其作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追踪义务的理论支撑。第三章进一步的论述了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追踪义务的具体内容。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是一种环境法律义务和注意义务。从内容上看包括三个层面,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追踪义务是对受托人谨慎筛选义务、监督检查和反应义务、禁止转委托义务。这种义务与产品的跟踪观察义务、政府监管义务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根本上来说是不同的。第四章分析了产生者转移工业固体废物之后,由于受托人原因导致环境侵害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在违反追踪义务的层面应当承担的环境民事责任。从监督过失理论、环境民事责任的社会化、报偿理论和准共同侵权理论来看,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其应当承担的环境民事责任分为两种情形:受托人没有资质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与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受托人有资质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违反追踪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承担的方式有排除危害、恢复原状或环境修复、赔偿损失,免责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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