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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是“自行制造”的对称。一个实体的货物或服务需求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满足:一是从实体内部解决,即自行制造,自我提供,自给自足;二是从实体外部解决,即就所需之货物或服务向外部企业“采购”。一方面,我国军队正在从过去的“自行制造”装备,转变为“采购”装备,同时另一方面,从过去的“自我保障”转变为采购“社会保障”。实践证明,通过外部解决自身的货物或服务需求可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这些转变,既是贯彻落实2001年中央军委“关于深化采购制度改革的决策”,也是顺应新军事变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体现在制度建设上,2002年10月中央军委颁布《中国解放军武器装备条例》,其配套规章2003年12月颁布。2002年2月以来,总后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规章。本文肯定这些全新的军事采购制度的优越性的同时,也发现了其存在问题,通过发掘问题背后的原因,再结合实际情况、结合法学理论,提出制度性对策和建议。第一部分,分析和研究“军事采购”。阐述军事采购的内涵和范围,军事采购与政府采购比较等。军事采购独立于政府采购,却必须遵循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看似矛盾却揭示了军事采购的特殊性。而军事采购的基本原则恰如其分地反映了军事采购制度巧妙的设计。第二部分,找出问题和问题的原因。军工市场开放有限、竞争不充分,原因是缺乏民资准入制度。科研、生产和实际需求脱节,是因为采购制度被设计为只关心采购。军队采购“社会保障”出现各种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军队军事性和市场经济自由的矛盾等。第三部分,怎么解决问题。首先,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现行军事采购制度虽好,但只是由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构成的,适用范围有限。如果将其上升为法律,那么许多问题将随之化解。其次,好的采购制度是解决问题的一半。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问题的原因,结合实践,就如何建立和完善制度,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军事采购制度以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为指导,以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作战需求为牵引,以保障部队战斗力为标准,遵循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贯彻军事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的方针。在今后的实践和研究中必然会越来越完善。由此一个有序竞争、实力强大的国防工业也可以翘首以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