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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在实践中为多发罪名,同时也是理论界和实践中存在争议较多的罪名,由于案件的多发,准确地界定此罪,将有助于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通常情况下,我们在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上,主要有下面四个问题:第一,寻衅滋事罪规定了四种情形,每一种情形本质的认定问题。每一种情形本质的认定,直接关系寻衅滋事罪的成立与否以及此罪与他罪的界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至关重要。第二,除了寻衅滋事罪四种情形的本质认定问题外,每一种情形后都附有情节方面的规定,但对情节的限度内容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也无相应的司法解释,造成实践中认定的混乱,亟待我们的解决。第三,实践中存在的本罪与他罪的界分难题,在刑法分则中,许多其他犯罪的客观情形都与本罪完全相同或类似,导致实践中常发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的统一和权威。第四,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第四种情形中的“公共场所”的认定,理论界基本不存在争议,但对于“网络空间”起哄闹事的情况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罪尚存在一定争论,随着两高于2013年9月一项司法解释的出台,此后的“网络”起哄闹事案,一律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解决了现有实践中多发的网络寻衅案件,是我国司法进程中的一大进步。笔者在文章的第四部分列举了一起网络起哄闹事的典型案列,详尽地阐明了该项司法解释的内容,以期望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所帮助。基于以上问题的存在,笔者找寻了实践中发生的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较难区分的典型疑难案例,对寻衅滋事罪四种客观情形的本质内含进行了分析理解,对影响本罪认定的犯罪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疑难问题进行了重点解析,最后结合案例,对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进行了准确的界分。笔者通过对寻衅滋事罪各个方面的准确界定,以期解决其实践中存在的各项疑难,进而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尽自己的一点绵薄之力,希望对司法实践的认定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