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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本上说,政府采购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政府广泛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干预国民经济活动,以弥补市场缺陷的重要方式之一。由于政府采购中政府身份的特殊性,导致了其中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政府采购关系呈现多样性特点:纯公法上的行政关系、纯私法上的民事关系以及公私兼有的经济法上的经济关系。现行的诉讼类型及诉讼理论无法完全适应其需要,因此除了有必要科学运用现有的诉讼程序解决基于行政关系或民事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外,更有必要建立新型的政府采购公益诉讼机制,以保护政府采购活动中所体现的社会公益,弥补现行诉讼机制的不足,这也是多数国家诉讼法发展的趋势。本文结合政府采购行为的公益属性,从经济法与诉讼法即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角度,分四大部分系统、全面、深入地分析政府采购公益诉讼法律问题。从研究政府采购的基本特征和性质出发,对比民法、行政法,着重从经济法的视野下揭示政府采购的属性,反映了政府采购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呈现多样性的特点。政府采购既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采购,也不完全等同于一般行政行为,同时具有公私兼容的经济法属性。鉴于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条件下,政府采购行为不规范,政府行政权力干预过大,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着许多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我国现行诉讼法尤其是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固有局限性,在追究政府采购过程中公益违法行为的不足,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也因此形成了相应的司法盲区。由于经济法兼容公、私法的特殊属性和“社会本位”的精神理念,使得法律的适用和纷争的解决进入诉讼领域会表现出强烈的公益性色彩,也因此决定了相应的诉讼形式必然要以社会公益和受害人利益的双重保护为其价值目标,程序规则特征应满足和体现公益救济的特殊要求。在这一前提之下,我们设想有必要建立一种新型的诉讼机制——政府采购公益诉讼机制,树立新的诉讼理念,更新诉讼原则与诉讼模式,从诉讼主体、诉讼管辖、举证责任、诉讼费用以及诉讼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设计政府采购公益诉讼的实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