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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废除运动在当今世界可谓汹涌澎湃,目前全球已经有超过半数的国家(地区)加入了废除死刑的行列。截至2008年底,已有92个国家(地区)在法律上彻底废除了死刑。纵观这些在法律上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地区),其死刑的废除均系在多数国民仍然支持死刑的情况下通过立法等国家决策方式达成的,也即这些国家(地区)死刑的废除均违背了当时的主流民意。而在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主流民意对死刑的支持仍然是国家决策层主张保留死刑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我国的情况而言,主流民意对死刑的强烈支持长期以来也被我国国家决策层引为我国不能废除死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识死刑存废问题上民意与国家决策之关系,便成为影响我国死刑存废的一个重大问题。因此,对死刑存废问题上的民意与国家决策之关系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论文共分为5章:
第1章对死刑存废问题的本质进行了探讨。对于死刑存废本质上是否人权问题,笔者从国际公约和国际人权法的发展、欧盟国家死刑废除的整体过程以及生命权的性质等三个角度进行了研讨,最终认为,至少到目前为止,尚不能将死刑存废的本质认定为人权问题。笔者认为,死刑存废问题的本质在于死刑价值观的演变。死刑存废的本质,在观念层面上取决于一国之死刑价值观的演进,而死刑价值观背后则是作为其基础的诸种社会客观环境及文化心理条件等社会适应问题。一国死刑价值观的主体主要是一国之普通国民,因此,即使国家决策层认为死刑的废除果真代表了人类文明的进步方向因而值得倡导,也应当在决定死刑存废的过程中认真审视和考虑一般国民对死刑的意见,并将其作为决定死刑存废时的一个重要因素加以考量。
第2章讨论了民意的概念、死刑民意的获得并对我国死刑存废的民意调查数据进行了整理和分析。在民意的概念问题上,谈及了民意所具有的易波动性和可引导性等特点,并对民意与相关概念如民主、民愤、民怜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关于死刑民意的获得,笔者考察了民意调查的历史和现状,并分析了调查抽样、调查问卷设计以及网络民意调查的特殊性等几个在死刑民意调查方面应注意的问题。本章第2节对近年来由不同学术机构和网络公司围绕死刑问题针对我国国民进行的数项民意调查数据进行了整理和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目前进行的死刑民意调查次数偏少且不具有连贯性,而且多数民意调查在样本选取、问卷设计、调查程序等方面尚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因此,对这些民意调查所得之数据进行分析时必须保持适当的谨慎。虽然从目前的调查数据尚难以就我国民众对死刑存废之态度在数字上作一个比较准确的估计,但从有关统计数据还是可以肯定我国多数民众主张现阶段不应当废除死刑。另外,从有关民意调查数据也可以看出,报应与预防共同构成了我国多数民众主张保留死刑的观念基础。
第3章选取德国、英国、法国三个已经废除死刑的欧盟国家以及美国、日本、韩国三个尚保留死刑的国家为例,对这些国家在决定死刑存废问题时如何考虑民意这一问题进行了考察和比较分析。笔者首先分别概要考察了德、英、法三国废除死刑的历程,重点就民意在三个国家废除死刑过程中对国家决策的影响进行了剖析。其后,笔者讨论了美、日、韩三国中民意对死刑存废之国家决策的重要影响,并通过对美国与欧洲国家政治文化的比较分析,阐明了美国在死刑存废问题上迎合主流民意的内在政治文化机理。最后,笔者认为,中国在政治文化上与美国迥异,中国的政治决策体制属于精英决策模式,对死刑存废具有决定权的政治决策层在政治体制层面并不受死刑民意实质上的制约。因此,中国国家决策层对死刑存废的决定主要取决于决策层自己对死刑存废的价值判断。
第4章探讨了死刑存废问题上民意与国家决策两者的应然关系。通过对代议制民主之性质与原则以及刑法制定之基础的分析,笔者认为,在死刑存废问题上,国家决策层需要认真考虑但不必追随主流民意。像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那样,在整个社会和普通民众对死刑存废问题已经产生较为明显的分歧的情况下,尽管相对多数的民众仍然支持死刑,国家决策层基于对人权、人道以及社会文明和刑罚制度发展等因素的综合考量而作出废除死刑的决定,应当认为是恰当的,并不是对现代民主主义原则的违反。但是,笔者同时认为,与英国、法国等已经废除死刑的欧洲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社会整体上在死刑价值观方面还对死刑存在的正当性抱有几近绝对的确信,绝大多数国民仍对死刑的报应和预防功能有着强烈的依赖心理,并未显示出任何动摇的迹象,因此,我国目前直接通过立法这一国家决策的方式废除死刑的时机尚不成熟。不过,在通过国家决策废除死刑之时机尚不成熟的国家,作为在智识方面相对优越的政治精英,国家决策层有责任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引导民意向更为理性的方向发展,以为将来通过国家决策废除死刑创造民意条件。
第5章主要对我国国家决策层在死刑存废问题上的实际立场、我国国家决策与死刑民意的相互关系以及我国将来通过国家决策废除死刑的前景进行了讨论。经过梳理和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国家决策层长期一来一贯持保留死刑的态度,这种保留死刑甚至倚重死刑的立场一直没有动摇过。在我国国家决策与死刑民意的相互关系问题上,一方面,通过适用死刑来预防犯罪、稳定社会秩序的政策目的而非民意才是我国国家决策层反对废除死刑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我国民众对死刑的支持态度也主要是受传统观念而非当前国家决策影响之结果,只是目前我国有关死刑问题的若干决策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普通民众对死刑的支持和依赖。我国国家决策层应当通过提供全面的有关死刑的信息、在立法上设立有效的死刑替代措施、严格死刑的司法适用及改善司法环境等多种途径积极引导民众理性对待死刑。关于我国将来通过国家决策废除死刑的可能前景,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外有关经验,区分非暴力犯罪和暴力犯罪分阶段废除死刑。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废除并不存在民意方面的障碍,我国国家决策层可以立即着手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予以废除。至于暴力犯罪的死刑,我国国家决策层则应当积极引导民意,待民意条件成熟之时再对其予以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