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管制性征收界定标准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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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财产权作为公民维持生产和进行社会活动所必需的一项民事权利,应当给予足够的保护,但是国家为实现全社会福祉的最大化,往往通过行政权力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各种限制。其中对于公民私有财产进行限制的典型方式就是征收与征用。但是随着社会运转的日渐复杂和政府权力的不断扩大,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维护而对公民私有财产的限制越来越多,进而公益与私益的冲突日趋尖锐,传统的征收与征用已经不能满足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无法更好的调节公益与私益之间的矛盾,管制性征收作为新的行政手段开始出现。美国通过“马洪案”后开始出现管制性征收制度并经过后续判例使得该制度完善和发展。同时该制度也相继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确立。我国目前虽然在法律上未明确管制性征收,但是我国大量的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法规已经具有管制性征收的性质,在实践中具有管制性征收性质的案件也不断涌现。因此在我国确立管制性征收制度并明晰其界定标准对解决我国现实案件中公益与私益的冲突有重要意义。本文将研究重点放在管制性征收的界定标准,通过梳理我国现存法律法规中管制性征收性质的条款以及案例,并借鉴外国先进理论以求构建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管制性征收界定标准,为我国管制性征收制度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管制性征收基础理论,通过回溯管制性征收的起源,分析管制性征收的特点和价值以论证管制性征收制度对现代社会治理和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重要意义。第二、第三部分将重点放在我国管制性征收性质的法律法规和国内外典型案例的查视以求归纳出管制性征收界定标准的核心要义。第四部分通过以上分析论述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构造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管制性征收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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