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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学界对检察权的性质的认识一般参照我国宪法规定,将其定义为法律监督机关。然而无论是在理论探究还是在检务实践中,简单地将检察权等同于法律监督权已不能满足现实乃至将来的理论和实务需求。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检察权性质的探究,并且提出了出多的学说,比如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说等等,但是其中的绝大部分争论,并没有超出西方检察权架构的范畴,甚至与我国司法实践根本不符。本文中,笔者在剖析目前流行的法律监督说等检察权学说所遇到的理论和现实困境的基础上,对蒋德海教授提出的控权型检察权进行扩充,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本文的现实意义在于,对检察权本质的研究影响到整个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配属,以及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同时,检察机关在各个诉讼领域,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究竟享有哪些权力,都是以检察权本质为纲领的,因此检察权本质绝非纯粹意义上的学理探究,而是具有广泛现实意义的命题。本文的基本结构安排为:在第一章中,首先对行政权说、司法权说、法律监督说及双重学说这几种目前流行的检察权理论进行批判,通过一一分析,得出其中的可取之处与不足。以此为基础,笔者在第二章中将陈述蒋德海教授提出的控权型检察权,以及陈述笔者之所以认同此观点的理由和此观点目前尚需不足的地方。最后一章中,在前两章内容的基础上,重新对控权型检察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进行详细的阐述,尤其是作为控权型检察权在各种司法程序中所应享有的权力和发挥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