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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紧缺问题是世界性的难题。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住房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的现状是一方面房价高企,另外一方面大量商品房积压,凸显了住房保障制度的弊端和缺陷。发达国家在破解住房保障这个难题方面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但这些经验只能供我们借鉴和参考,不能照搬和抄袭。
综合考察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我们不难发现,高收入阶层和中高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可以由市场进行调节,中低收入阶层和最低收入阶层的住房保障问题可以由经济适用房制度和廉租房制度予以保障,而唯独中等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要面临“政策无保障,房价又太高”的双重“夹击”。个人合作建房是近年来人们为了解决住房这一难题的全新尝试,然而仅凭个人合作建房组织者的自信和勇气以及“法无禁止即为自由”的私法理念,还远不足以构建起一种全新的住房保障体系。
本文试图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研究美国、新加坡以及日本等国住房保障制度,并结合我国目前住房保障制度现状进行分析,在明确我国个人合作建房基本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个人合作建房制度在我国存在的现实意义和理论基础,并进一步提出住宅合作社是个人合作建房可供选择的最佳模式。
住宅合作社是一个为社员提供住房而由社员自愿加入、自愿出资、自我管理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由于目前还没有政府决策层的强有力介入以及法律法规作保障,住宅合作社面临许多障碍。一是政府缺位,导致住宅合作社处境尴尬;二是法律缺位,导致住宅合作社法律风险较高;三是主体性质界定不清,导致组织难度大;四是土地所有制“二元结构”,导致住宅合作社拿地难;五是资金成瓶颈,导致运作困难,抗风险能力弱;六是运行机制不规范,内部治理结构不明确,导致责任承担不清。如何站在更高理论和实践层次有效的化解这六个主要矛盾,以及如何从法律的视角解析和评判住宅合作社制度,是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要构建完善的住宅合作社制度,一是要转变政府观念,把住宅合作社作为改革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突破口;二是要提高住宅合作社法律位阶,并加紧制定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三是要明确住宅合作社的主体地位和性质;四是要解决住宅合作社的拿地难问题;五是要解决住宅合作社的融资难问题;六是要完善住宅合作社治理结构和运行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