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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保与人保并存担保,是物的担保人与保证人一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各担保间不要求同时或基于同一法律行为或有任何意思联络即可成立的共同担保状态。其是顺应担保作为保障债权顺利实现的现实产物,然立法体系内部尚存在缺陷、未显成熟的现状阻碍了针对该问题的有效制度的确立与发展。本文指出处理该问题应该以“物的担保责任与人的担保责任平等说”为核心价值理论,并以此为指引明确物保人与保证人之间具有平等连带的法律关系。即一不区分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二要以债权人的选择权为实现担保、保障债权的出发点,体现意思自由原则;三要合理分配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成本,合理构建风险分担与追偿代位机制,保护担保人的利益,防止债权人权利滥用。以“平等说”建立的制度构架可分述为:第一,依法赋予以债权人选择权,尤其决定如何具体实现其担保权利;第二,依法赋予物保人及保证人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之外在相互间的代位求偿权;第三,赋予担保人免责权,在债权人免除(故意或过失)担保人其中一方的债务时,另一方可以在相应范围内免责;第四,物保人与保证人应该按照一定比例分担责任。其中物保人根据物保合同,以物之价值或主债务的价值为其责任范围。保证人则以其保证合同确定的保证范围为其责任范围,再以两者之责任范围相除确定比值。最后按照该一比值确定分担责任的确切数额。论文第一部分通过不同角度的概念分析与不同时期、不同种类的立法比较,界定出物保与人保并存担保的概念,并对国内相关法条的历史演变做出了意见归纳与评析;第二部分通过对核心价值理论从理论上及现实需要上的考察,确定了对分析物保与人保并存这一法律问题所应依靠的价值取向;第三部分是在确定核心理论之后的具体制度构建探讨,具体分为三大问题分节进行论证,总体将重点放置于立法技术之上,力求法条的准确表述,从而尽力发挥指导司法实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