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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是人们面对矛盾、冲突、纠纷时的最为本能与直接的要求,公平观念是人类进步的一种推动力。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均衡当事人的利益和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正当行使权利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平原则在法律上的表现主要有以下方面:第一,当事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进行正当竞争。第二,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第三,责任面前要合理负担。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平原则进行深入的考察,我们不仅仅需要得到清晰的含义或概念,更为重要的是,公平原则在我们的立法过程中,在人们日常的民事活动中,在民事纠纷审判与执行中有何具体作用,能否达到人们所预期的、具体的、可见到的法律后果与社会效果,而不是只存在于理论上的争论和法律条文中的模糊文饰。 现代民法设立公平原则之目的,在于对市场交易的合同关系进行调整,要求兼顾双方的利益,并为“诚实信用”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显失公平”原则树立判断基准。但考虑到公平原则主要针对合同内容的确定,应将其适用范围限于“共同内容的确定”,以期明确。 公平原则作为现代民法一项重要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应充分体现其法律价值。就法律价值而言,公平原则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它应包括以下价值属性:1.人们为公平原则确定的应追求的目标,正如学者阐释其含义时所包容的或人们从道德的角度追求的那样。2.公平原则在追求这些目标时的实际效果。3.人们依据这些目标对这些效果的评价。我们应对公平原则进行新的探索,尽量地使它扩张至更大的、更多的领域,让其从悬在天空中的理想变成人们随手可得的规范。简言之,民事法律条文应是量化的公平的表现形式。 要确定公平原则作为法律追求的目标,我们应确定公平原则在整个民事法律中的地位。在理论上,学者们绝大多数认为公平原则从属于平等原则,认为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首要的和核心的原则。 在民事法律中,除了严重的欠缺一些体现公平原则的法律规定外,还存在着公平原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与民事法律中免责事由的冲突问题。免责事由其实质也体现出了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完全建立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之上。然而,在法的实施过程中,两者的矛盾也是清楚存在的。 在我国民事法律、法规中,有着一些体现盖然性的法律规定,从“客观真实”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