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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腐败犯罪的危害尤甚。这通常体现为公职人员滥用公权力来获得巨额的不正当利益。犯罪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不仅会腐蚀个人,也会给国家和社会增添许多不稳定的因素。国际社会的不断融合给境外出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由于国家在腐败罪名认定、司法协助等方面的规定各不相同。要想从根本上侦破案件其实具有很大难度,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现代引渡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联合国反腐公约》采用了新颖的公约监督机制,扩大了国际刑事合作领域,拓宽了国际刑法的研究视野,肯定了法人的刑事责任,突出了反腐败性的重要性。它不仅规定了腐败犯罪的预防和执法合作问题,对资产追回和监督机制也有所涉及。特别是在引渡法律制度方面,它界定了引渡基本原则的适用情形、完善了配合引渡等司法协助实施的措施。一方面,这有利于打破传统引渡制度的僵化性规定,适应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新趋势。另一方面,这也将进一步促进国家之间追逃腐败犯罪人员的合作,也为追缴非法转移资产提供了国际法上的法律依据。我国一直致力于针对外逃腐败人员追逃追赃的工作。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的成立与发展也彰显了我国期望更多的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充实队伍。研究腐败分子外逃的主要目的地国,从引渡、司法协助、资产返还立法和实践等重点研究领域入手,在完善追逃追赃合作方面寻找突破口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分析我国引渡实践工作,把握《公约》中关于反腐败犯罪的最新立法和发展趋势,并且与国内法律法规相比较,找出在国际协助等方面出现的问题与不足至关重要。此外,将《公约》中关于引渡制度的具体规定作为标准或者依据,结合我国国情提出针对性的对策,特别是完善引渡常规性替代性措施等,这将有效促进我国引渡制度体系的变化,对于研究我国外逃腐败人员的法律制度也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