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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保险业已成为一国经济的重要行业,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指标。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经营稳定的重要指标。现今,偿付能力监管已成为各国政府对保险业监管的核心。2008年美国国际保险集团偿付能力不足,被美国政府接管。这一事件,促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因此,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介绍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定义和主要内容及监管的必要性,并简略分析了我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主要宏观和微观因素,及国外保险监管对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借鉴。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都具有比较完善和相互配套的保险法律法规,我国也应进一步完善相应的保险法律法规。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保险监管也是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发展过程,积累了很多经验和教训,总结这些经验和教训,可使我们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每个国家的国民经济、人民生活水平和对保险市场的需求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保险市场也处在不断地发展过程之中,因此,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及制度也应适应我国的国情。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除了保险监管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备之外,还拥有功能齐全的社会服务机构,我国也应逐步完善这些机构。在保险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还不能承担更大的风险,保险的对象和保险经营的手段和方式也比较单纯,保险公司的竞争力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我国正处于发展时期,应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对于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更多的是为了保证投保人的利益,因此保险监管的核心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保险市场的准入制度,我国对保险公司监管的核心也应转移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及保险市场的准入制度。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是度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指标。本文侧重研究我国非寿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方法很多种,不同国家监管模式不同,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方法也不一样。最简单常用的方法是比率法。本文将一般净保费比率法和净赔款比率法模型进行推广,得出基于两年的净保费比率法模型、基于两年的净赔款比率法模型、长期净保费比率法模型和长期净赔款比率法模型。将这三类模型运用到我国保险业的经验分析。结果说明,我国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规定具有合理性。通过本文经验分析可知,我国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可以采用这三类模型得出的最小额度,即保证在偿付无力概率相同的条件下,降低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使得保险公司经营更加自主。本文结论对保险公司的运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