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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是我国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适用房制度自实行以来确实解决了许多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但其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因经济适用房指标的私下交易引发的法律纠纷就在各地时有发生。各地法院对于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也存在诸多争议和分歧,以致类似案件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不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因此,探究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标的和效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从两起典型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案例入手,简述法院的审理结果和裁判结果,并通过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梳理和归纳,总结出法院判定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合同效力的主要理由;然后着重从经济适用房指标的含义和法律属性两方面确认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标的;最后从诚实信用原则、合法性、合理性三个方面论述认定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合同有效的法律依据。除引言外,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加以论述。第一部分:引出据以研究的两则典型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案例,并简述法院的审理结果和裁判结果。第二部分:总结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案例的争议焦点,一是经济适用房指标能否作为合同标的转让,二是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部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以及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第三部分:首先,分析经济适用房指标的含义,论证经济适用房指标的财产权属性、债权属性的法律特征。然后,在确定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合同属于债权转让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分析其在转让过程中的非人身专属性,从而得出该指标可以作为合同标的转让的结论。第四部分:这是文章的重点部分。介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效力的争议之后,对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焦点做出具体的法理评析,揭示问题实质,论证认定合同有效的依据。第一、判定经济适用房指标合同有效是贯彻合同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内在要求。第二,论证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合同的合法性。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法律解释方法,识别案涉强制性法规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能作为认定指标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第三,论证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合同的合理性。运用比例原则指导下的利益衡量方法,衡量经济适用房制度所涉公共利益与合同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从而得出维护经济适用房制度所涉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当以牺牲指标转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和信赖利益为代价。第五部分:结论。经济适用房指标是政府基于其行政行为创造的一种新型财产权,符合债权的基本特征,属于债权。该指标虽然需依附于特定条件的人经过特殊程序才能产生,但其在转让过程中并不具有人身属性,可以作为合同标的物转让。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实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因此,司法实践中,法官不应当对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合同作否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