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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以优化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为目标,首先从农业巨灾风险的概念界定着手,尝试构筑了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研究的理论基础,之后通过比较分析美国、加拿大、西班牙、日本等OECD典型国家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的起源演进、体系框架、管理工具,以及运行保障机制,明确了国外优秀制度建设的共性特征和实践经验,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的优化建议和制度体系构建的可行性设想。基于理论研究和实践分析,本研究得出以下结论:①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是有效防范、分散、控制农业巨灾风险的强力武器。良好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能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最大化地分散和控制农业巨灾风险,其建设情况不仅能直接反映各国、各地区应对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而且能侧面反映法制建设情况、保险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②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根基。OECD典型国家立法完备,多以农业保险法或农业法案的形式,规定了利益相关方的职责分工等,并随着现实的改变不断完善。我国相关法律缺乏高度和细则,应顺应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需求和依法治灾的要求,以立法的形式重点明确有关细则。③科学的制度体系是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建设的核心。OECD典型国家的相关制度体系适于本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需要且结构较为完备,国家农业主管部门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目前在中央层面还没有牵头的部委来推进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政府可考虑让农业部负责牵头组织工作,形成农业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省级政府、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公司,以及农业生产者协同合作、有序发展的良好格局。④有力的财政支持是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有序运行的关键。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具有准公共物品的社会经济属性,且政府的相关投入属于WTO《农业协定》允许的“绿箱政策”支持,但我国目前在此领域的财政支持力度有限,可考虑将参加农业巨灾保险作为享受农业补贴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贷款优惠政策等的前提条件,以提高农业巨灾保险的参保率和支农强农惠农政策的成效。⑤多样的管理工具是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落地生根的载体。OECD典型国家逐渐形成了以政策性工具为主要推手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格局,而我国目前在灾前预警和农业巨灾风险的管理与分散,以及灾后利用巨灾保险工具进行损失赔偿等方面还很欠缺,当务之急就是要进一步推广农业巨灾保险。本研究有两个创新点:一是在系统研究国外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方面填补了些许空白。当前国内单纯针对OECD四大典型国家(即美国、加拿大、西班牙和日本)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进行系统分析和比较的文献缺乏,本研究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内现有文献的空白。二是提出了以农业部为牵头部门的中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构想。本研究认为我国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应由中央政府牵头建立,细分为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和农业自然灾害救助制度体系。由于多头负责、各自为政的现状,我国的农业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短期内难以形成单一部门牵头建设的格局,长期可考虑由农业部负责牵头。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建设,中央层面应由农业部牵头组织,由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保险公司和农业生产者共同参与;地方层面应由省级政府牵头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