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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法治理念方兴未艾,法治的理念还在缓慢的形成和发展之中。在我国特有的历史条件背景下,我国社会生产关系依赖人为干预和调控,因此,我国的行政权力管理问题尤为突出。而行政自由裁量权对行政权力的灵活运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行使得当,会大大提升行政管理效率和效果,相反,行政自由裁量权一旦使用不当,将可能造成法律秩序混乱,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行政主体结合行政法律法规与道德的认知,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对不同行政事务做出合法且尽可能合理的行政决定,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随着社会法治程度的提高和人民法制意识的提升,行政主体在处理行政案件时也必须要严格依法、依规,否则可能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至面临违法违纪的风险。行政自由裁量是处理行政事务时不可避免要遇到的,其能否被合理行使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由于建设领域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以及其他种种原因,建设行政主体在处理行政案件的时候往往面临诸多问题。因此,能否将理论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最大因素地避免各种因素干扰建设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体现扬州市建设领域行政机关的管理水平高低和行政能力强弱的重要标尺。扬州市建设行政机关在扬州市政府颁布的《扬州市行政自由裁量规则》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并积极推行。同时,采取多层次审批,案件集体会办,信息公开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和控制。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突出表现在同案不同罚、同责不同罚、时有人为因素的干扰,以及法律监督不完善等方面。由此引发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行为也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心目中建设行政机关的威信和地位。同时,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还会滋生腐败问题,阻碍社会的进步以及法制化的进程。笔者从实际工作出发,通过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必要性的介绍,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五点建议:一是提高立法机关的立法水平;二是实行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相互监督制度;三是健全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和信息公开;四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道德修养,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五是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外部审查制度。笔者希望通过上述方法,能让扬州市建设行政机关更加合理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为扬州市的建设事业添砖加瓦。